勞動合同到期,但仍在原單位上班,單位也沒有書面通知合同終止

時間 2021-10-14 23:26:59

1樓:田毛律師

合同到期後,公司與員工未續簽勞動合同而繼續用工的,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自第二個月起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仍在繼續上班,是否為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條款?

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視為雙方按照原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下達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後單位一直沒續簽合同怎麼辦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本案單位將新合同給予員工,員工簽字,視為單位和員工都有意願續簽合同,這種情況還未超過乙個月,所以不違背法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進行催告!

2、過乙個月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界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從第二個月起算。

3、如果單位反悔不簽訂,則視為違法辭退行為,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照半個月支付,但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日期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並且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ps: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是正常時候的二倍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

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5樓:墨汁諾

可以視為自動續簽,符合勞動法規定,可以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簽訂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於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一般來說,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願簽無固定期的,寧願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期限延長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6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一直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

樓上兩位應該是沒有仔細看過問題。

首先,按照你提問的時間,5月12日起算1週再加9天,你應該是在28號剛剛把合同交給公司,不要想的太多,公司辦事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第二,你現在這樣的情況實際上有點被動。因為合同一式兩份你已經簽字,那麼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掌握在公司手裡。建議你周一上班催促一下人力資源部門;

第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除非公司拖過乙個月,你才會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後,如果公司確實拖著遲遲不簽,你一定要注意儲存好能夠證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你簽過字的單據,工資發放記錄等等,用以作為要求支付工資(或者賠償)的依據,為出現萬一公司拖延時做好準備。

8樓:老劉說法

這個不能認為自動續簽。但可以認為你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1、你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所以,需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以確立你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2、新合同簽訂的工作期限是多長?既然單位有誠意繼續聘你為單位工作,那麼它就有義務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且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中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勞動者沒有39條和41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第二次簽訂的合同中工作期限就很關鍵。

3、你不用去急,到時單位自然會將合同送來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放心去等。

9樓: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續簽該怎麼辦?

10樓:

你好,你的情況實際上這個合同就是在自動延續,而且現在是你們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制度,你可以去催一下。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樓:向日葵

勞動合到期沒有續簽,現在工作又一年了,請問如果

勞動合同到期了超過了25天,公司沒有繼續給我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算違法嗎?還需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嗎?

12樓:

勞動合同到期並超出25天,用人單位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了25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公司有錯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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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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