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甜肉在這呀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衝電造成損壞等。
2樓:做一個還算是人的人
按照法律不合法,但是學校的出發點也是好的,確實自由使用手機等產品,現在來說不適合我們的國情。畢竟我們現在的國人剛剛從思想上開放。
3樓:來自生佛寺豁達的冬瓜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人在學校,學校就是學生的監護人,那這個就合法。
如果你沒在學校,不是在校看管時間內,就不合法。
還有這個沒收是暫時的?還是永久?
5樓:浮乃心
不合理,應該是和學生家長聯絡。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但合理、知道嗎
學校沒收學生手機合法嗎
7樓:墨陌沫默漠末
學校沒收的學生手機是違法行為。
且如果砸毀學生手機價值在5000元以上,還有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規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學校有權進行自主管理,並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校規校紀等,但並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可以沒收學生財產並進行隨意處分。
其次,法律意義上的沒收是指執法部門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違規所得或物品罰沒。學校及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僅僅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佔有和管理,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
如果學生違規攜帶和使用手機,學校及教師有權臨時“收取”學生手機,但只有臨時保管和控制權,沒有最終處置權。如果學校及教師在保管手機期間,造成學生手機毀損或滅失的,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賠償責任。
8樓:早早
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佔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但是如果佔為已有且拒不歸就是違法行為。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的,所以無權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
滿意請採納
10樓:行辯律師網
您好,學校是無權沒收學生的手機的,雖然學校是有規定,但是學校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沖突,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款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希望對您有幫助!
11樓:暮靄之名惋惜
視情況而定。
學校、教師沒收學生手機的行為,屬於對學生手機的臨時佔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但是如果佔為已有且拒不歸就是違法行為。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學生的合法動產,學生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呵,別慌。只要你夠膽子跟老師理論,那麼老師會乖乖交出手機來!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
《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fu法》~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
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
並且《未成年人保fu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
13樓:西貝蒂
1.視情況而定,暫時沒收是一種教學監管手段2.一般情況下是老師沒收的,與老師談談會把手機還給你,下次記著。如果是學校領導的話,畢業吧
3、4一起回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這是在學校有明確要求情況下。
但是大學一般的課堂是不會限制手機的吧,大學的校園規章裡如果沒有明確的寫到不準使用,當然可以拒絕上交。不排除你這樣會給老師留下不好的印象,期末打分可能會有影響。這要看老師對這件事的態度。
其實從人性化的角度來說,在課堂上老師要你就給,下課再去好好說。
14樓:財可夫斯基
根據我國《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可以對學生進行管理,制定校規校紀,但沒有法律授權學校可以沒收學生的財產,並隨意處分。 而《物權法》更是明確了個人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要我說學生如果不想學,手機的替代品要多少有多少
15樓:圓點說法
如果學生帶手機上學,學校可以沒收學生手機嗎?
16樓:戈雯泉易蓉
不能這種事情還是建議私下解決
去好好跟老師道個歉,老師一定會還你的
如果他實在不還,就寫意見到校長辦公室去
試下這樣做
沒必要什麼告不告的
學校沒收學生手機算不算犯法
17樓:迷落魂
學校沒收學生手機是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法》
1、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
2、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4、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1、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
2、訴訟
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
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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