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異同點主要有哪些

時間 2022-01-14 0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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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定義主體上的區別

僱傭合同是雇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是以雇工為雇主提供勞務為標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適用民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兩種法律關係極易混淆,主要是在兩者的主體上不易區分。實際上,二者在主體上有嚴格的區別。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而僱傭合同的雇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範圍來看僱傭關係主體範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係。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僱傭保姆、請家教、農忙僱人搶收莊稼等雇傭勞動,均屬於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

如廚師高某給利民飯店業主李某打工,李某說:你先乾吧,我不會虧待你的。四個月過去了,李某分文未付給高某工資,在高某向李某索要時雙方為月工資標準發生爭議。

對高某與李某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屬於僱傭合同關係或是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小編認為,最關鍵的就是看李某所在的利民飯店是否經過工商核准登記,若登記,則利民飯店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那麼業主李某與高某之間的爭議應屬於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如果李某的飯店未經工商登記,則應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高某與利民飯店形成僱傭關係,則由民法調整。

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合同的訂立上區別

僱傭合同是由雇主與雇工通過雙方自願協商確立僱傭關係簽訂合同,合同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屬不要式合同。

雇主與雇工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在一定程度上雇主支配雇工,僱傭合同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的特點;而勞動合同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或者是由工會代表職工簽訂或者由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勞動合同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要參加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種類的工作,並且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勞動的過程中他們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簽定書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仍應認定勞動關係的存在。

三、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從糾紛處理的程式和實效上區別

因僱傭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僱傭合同糾紛中仲裁不是必經程式,適用的時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一年。

因勞動合同糾紛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在勞動關係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不經過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此需要說明,仲裁作為訴前的必經程式,只要當事人把程式做到了,不論仲裁委員會作了實體裁決、還是依申請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或者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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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4、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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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僱傭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但是區別很大!

僱傭合同是臨時用工性質,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時候要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不向對方支付補償。

雇用期間屬於臨時性的勞動,可以不買保險的。

如果是勞動合同就不行了,要按照新的勞動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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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歷史不同。 僱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係中就開始有了僱傭關係,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僱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係以僱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5)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僱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 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目前,針對僱傭合同我國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7)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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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什麼,勞動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沉夜孤星 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 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 工作 勞務 工作班次等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 獎金 津貼...

什麼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哪些

我就是我 集體合同 collective contract 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與勞動合同主要區別在於 1 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分為報備和鑑定兩個部分,你要看公司網上給你報備了沒有,有些公司只到勞動局報備,沒有鑑證 鑑證就是蓋章 如果報備了,應該可以再拿蓋了報備章的花名冊去鑑證。如果是一起辦理的話,是先把網上報備的花名冊列印下來,到報備視窗報備,他會給你蓋報備章,你再拿過去鑑證處,鑑證處看到那個單,就會給你蓋鑑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