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蓋普希金
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
私企很常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3樓:lol人皇
不加班是不用扣工資的
工廠要求加班,不去加?班,工廠扣工資 違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朋友 你三個月都沒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沒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也違法了。
去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局去反映情況,他們會幫你的。祝你好運
5樓:制己制理
1、不合法
2、不合法
3、能拿回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和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處理
6樓:韓飛律師
工廠要求加班,不去加班,工廠扣工資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加班屬於自願的,員工是有權利選擇不加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樓:匿名使用者
沒地方講理的!你說不合法,找個律師,拿回來的錢連個律師費都不夠!
公司強制要求無償加班且不加便扣工資,這樣合法嗎?
8樓:aa微湖來客
1、無償加班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9樓:哈比
現在很多公司都這樣,違法,但這種情況很難改變
勞動法有規定週六不加班又扣加班錢又扣工資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看《勞動法》相關條文(記住是法,必須這樣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注意第四十一條,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另外支付的加班費標準也不對。這樣的情況連仲裁也不去直接上法院就可以要求強制支付你加班費。(具體操作略有繁瑣和難度需要提供證據就方便些)
11樓:韓飛律師
該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
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
12樓:山野柴胡
應當實行加班費預付制。
13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沒有規定週六不加班可以扣加班錢和扣工資的,勞動法只是規定週六如果上班了,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加班工資的。
2、《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工資組成裡沒有加班費的。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是參照基本工資的基數。
加不加班是自由的,不能隨便強行加班,那樣是違法剝奪你們的自由,屬於變相強迫勞動,你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他。同時,違法扣你的工資,相信你們單位肯定沒有規章制度,那是嚴重的違法。
綜上,你可以打官司或者仲裁,去維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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