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用人單位是否賠償

時間 2022-02-22 03:30:28

1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工傷認定範圍:

1、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因此可以經鑑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企業對於認定的工傷是有義務進行賠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黃顯著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四十八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用人單位是否賠償?

3樓:孫林律師

回答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不是職業病,一般是不可以的

更多1條

4樓:李永輝律師

如果用他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則工傷認定後,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負責,單位不需要賠償。(工傷保險確立的職責就是為了分散風險,降低生產成本)

5樓:問法網姜律師

屬於工傷,單位應該按照工亡賠償。

6樓:哈爾濱劉律師

依法視為工傷,單位應當給予工傷待遇

7樓:山野柴胡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準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多少內多少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視為工傷

8樓:西郊有雨

1、工作中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換句話說,只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這話不好聽,但卻是事實,生病死了的可以認,活著的,無論多嚴重,都不是工傷!3.

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02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9樓:我愛斯隆

48小時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還有其他工傷認定情形: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6、患職業病的

7、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不視為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0樓:孫林律師

回答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不是職業病,一般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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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算工傷?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工傷。你這裡超過48小時,就比較尷尬了,可能會不被認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1.該疾病病發是不是因為該工作而引起的呢?2.工傷有個專門的工傷鑑定機構,自己想是想不出的。盡快去當地的勞動部門詢問吧。還要儲存好相關的證據,以防將來索賠時用。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不是就沒辦法認定為工傷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綜上所述,你可以提出工傷申請。

14樓:

工傷認定第十五條中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關於此款規定,我們做如下分析:

1、它設定了三個條件,必須在這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認定為工傷。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崗位;三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死亡。那麼如果是在工作時間,是在工作崗位,心臟病突然發作而死,在發作後48小時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就應認定為工傷。

2、《勞動和社會報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應該怎麼賠償?

15樓:夏律說法

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前述條款們可以看出,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屬於工傷,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的就不屬於工傷了,用人單位是無需賠償的。

16樓:東莞刑事律師胡文學

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應該按因病死亡待遇辦理賠償。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私企職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之外死亡,不符合認定為視同工傷條件,不能視同工傷,應當按照因病死亡規定辦理。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無法認定為工傷,也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只能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處理。

對於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有相應規定的,按照當地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執行。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

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專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屬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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