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私隱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2樓:陳金華
1、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有關「分居」的條文解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分居的前提是感情不和,時間是持續達到兩年。但是在現實中,該條文是基本上沒有發揮什麼作用的,也沒有法院直接以此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因為當事人沒辦法就此舉證,根本沒辦法證明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時間持續2年。
3樓:姜威律師
夫妻分居2年,算不算自動離婚?自動離婚算不算離婚的方式之一?
4樓:匿名使用者
出去打工和軍人回駐地以及犯人服刑,不能認為是分居。分居可以是在同一城市生活而不住一起,更簡單的方法是簽訂乙個分居協議,可以請律師去公證。這樣的效力最高滿兩年基本可以判離或協議離婚。
5樓:淄博律師
這個很難算的
最好用其他理由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分居多久算自然離婚?
6樓:華律網
許多人不知道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未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
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時**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籤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一般情況下分居兩年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
8樓:匿名使用者
2年以上,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2015新婚姻法分居兩年怎麼判離婚
9樓:上善學者
分居滿兩年的即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
10樓:儆櫟
你好!分居滿兩年的,基本上會判離。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分居兩年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國婚姻法,分居多少年算離婚?
12樓:古幡比奈子
一、分居多久算自動離婚
分居,並不是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起訴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前置程式,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不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係都不會因分居狀態的延續而解除。
二、分居幾年後還想離婚怎麼辦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詳見《夫妻離婚如何辦理,去民政局怎樣辦理離婚》)。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訴訟離婚:
1、 同在戶口所在地分居如何離婚,則需攜帶離婚所需材料(最重要的是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向所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2、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
(1)、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訴訟,需要在對方戶口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
(2)、居住在戶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訴訟,在本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對方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基層法院起訴。
3、夫妻均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一方提起訴訟,向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有經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論分居多長時間都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如果堅持離婚,你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至於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取決於你能否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其中關鍵在於你能否證明存在著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以上的事實。
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何界定,一方是否要到法院起訴
14樓:乙個龍人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就是說分居2年是因為兩人感情不和,分居2年後,雙方婚姻關係不自動解除,要有一方到法院起訴,但起訴後,也一定會就判決離婚,但。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80天後。
一方在起訴的。法院會判決想、離婚。
15樓:北京_高蕾律師
1、根據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之規定,分居滿兩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構成離婚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2、對於分居兩年的事實,由主張分居滿兩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證據可以包括雙方通話錄音、社群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證人證言等。
16樓:胡小律
雙方未在一起生活達到兩年的時間。這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
17樓:百度神評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不一定非要去法院。如果不能協議的話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了。
一定要注意:不要以為分居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這是乙個很嚴重的錯誤,會導致重婚。而且會在離婚時認定為有過錯,會導致財產分配上吃虧,搞不好還會被判刑。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以作為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乙個因素。如果以此起訴離婚法院會支援的。
法律上有規定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麼?
18樓:
法律上有規定分居兩年,法庭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2023年10月,賈某認識了外來打工妹閆某,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當月月底,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後的生活,免不了磕磕絆絆,賈某起初並未在意,但妻子整日沉迷網路,對家務不管不問,引發賈某不滿。
賈某漸漸發現,兩人之間性格差異很大。就這樣,兩人在吵吵鬧鬧中走過了7年光景,直到2023年2月的一天。賈某回到家,發現家中異常安靜,屋內空無一人,四下尋找也未找回妻子閆某。
這時,賈某還抱有一線希望,閆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但結果還是撲了空。
一晃又是5年。2023年初夏,賈某起訴離婚,直到**,賈某也沒見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終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但財產情況因無法查清,不作處理。
法官解釋稱,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是否准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時有夫妻一方離家出走的情況,離家出走的行為可視為夫妻之間已分居生活,但是否准予離婚,還應當判斷離家出走的原因是不是夫妻感情不和。
本案中,閆某與賈某爭吵頻繁,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閆某在未予知會賈某的情況下,便離家出走杳無音信長達5年之久,綜合本案上述情況,應認定賈某與閆某之間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准予賈某與閆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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