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辭退你的父親,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寧夏言成律師事務所-保文靜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中國的現狀,讓你爸爸給直屬領導好好談談就好了,該怎麼談你應該能理解。
3樓:正氣長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現在,煤礦都實行機械化,沒有相關的文化很難勝任工作,因此,如果你父親不能勝任用人單位的工作,經過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和你父親的勞動合同。
國營單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4樓:白色的明
無論是國營單位還是私營企業都不可以隨便開除職工。
國營單位是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的,要減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同時具有合理的退養辦法,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有嚴格規定,否則,構成違法解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5樓:韓飛律師
國營單位是不可以隨便開除員工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才枋苓
無論是國營單位還是私營企業都不可以隨便開除職工的。要減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同時具有合理的退養辦法。可以找當地**協商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當地**都有下崗政策,不會直接開除。可找**解決。
8樓:方文笙
開除員工需要正當理由的
在國企單位,超過10年的臨時員工可以隨意被辭退嗎? 10
9樓:韓飛律師
國企或者私企等所有的單位,都不可以隨意辭退勞動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中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可以被辭退。儘管《勞動法》規定工作超過十年,公司應該和員工簽定無固定期合同,但即使無固定期合同工也是可以辭退的。
但是辭退的話,公司必須支付補償金,這和合同怎麼籤無關,即便是一年一簽,但你爸在公司服務了10多年的現實是不變的,所以公司要按照每年乙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補償金(平均工資是指你爸爸過去12個月月入的平均值,別讓公司拿個基本工資什麼的給糊弄了)。也就是公司要先給你爸爸10多個月的工資,然後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話,還要再給乙個月平均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提前乙個月通知的話就不必了。
其次,社保金的話,可以自主繳納,其實你注重的也就是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兩項而已,這兩項都可以自主繳納,你爸爸辦理退工手續後,帶著勞動手冊、退工單、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去戶籍所在地社保中心辦理自主繳納業務就可以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與你父親在這家公司的工齡無關,與一年籤一次的合同有關。到期的合同單位可以不續簽,這很合法。
社保可以自己去辦去交,可以在當地繳費,也可以轉出繳費。
12樓:六五一萬
都說是臨時工了 合同一簽也就一年 這有什麼不合法的啊 又不是沒到期就辭
社保自己交唄
乙個公司能隨便開除乙個員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公司不能隨便開除乙個員工,如果公司不符合法定條件開除員工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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