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畫由**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2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自員工進廠開始,應該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
自進廠之日起三十天內,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工資。
3樓:思思de念念
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天之內辦理社會保險
4樓:匿名使用者
進入公司乙個月內辦理。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5樓:達州律師劉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乙個30日的寬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30日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屬違法。
6樓:嘩嘩嘩譁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
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注意:1、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用人單位應當從什麼時候開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7樓:上海笙銘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依照現行勞動法,應該什麼時候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8樓:帝國づ月長石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並做合同備案的同時,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
除非全日制工作等靈活就業方式外,全日制工作機制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無論是註冊的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
目前月長石工作期間碰到的一些合法的不予繳納社保的情況:
1,個體工商戶,其僱傭者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直系血親,協商一致下可以不予繳納
2,勞動者與僱傭者系靈活就業方式
3,公務員
4,特殊行業,不參加社保統籌,而是參加行業統籌
5,試用期
如果沒簽合同也沒繳納社保,應當按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已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做備案而未參加社保的,視為無效合同,也就是合同無效。
如果因為未繳納社保(在已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確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和給予補償
9樓:歷歷
根據新的勞動法,一上班就應該參保,參保的繳費依據是你的勞動合同,合同從什麼時候籤的,參保就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要在勞動者進公司的當月開始繳納社保。不過很多公司為了圖方便,可能半年申報一次。
我知道你想以未辦理社保為由提出辭職,然後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公司說公司是半年繳納一次,你的保險還是從進公司還是交起。
你就得罪公司,還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了。 建議你先和公司交涉下,要求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11樓:匿名使用者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自工作之日起就該參保,簽合同交保險的。
12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等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畫由**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
二、《社會保險法》 第58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因此你所說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13樓:牙牙啊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含試用期在內),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畫由**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14樓:花花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員工繳納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5樓:ycl於春林
你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滿意請採納。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從用工之日30日u內給個人繳納社會保險
17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試用期滿就開始繳納。
19樓:未來法律
您好: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注意:1、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哪條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從什麼時候開始為勞動者辦理社保?
20樓:法律實務研究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即勞動合同成立之日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依據是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21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法 第58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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