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比較簡單,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並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並不是全部需要,有部分就可以);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影印下身份證、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提供全程幫助可以hi我。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濟南程律師
並非所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均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才可以得到補償。法律依據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等六種情況下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才有經濟補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交社會保險等,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依***。
4樓:白雲一朵
根據《勞動法》: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樓:無冬之夜
如果以用人單位未簽定勞動合同和交納社保為理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就有經濟補償。
6樓:
事實合同是可以成立的,但需要證明
有工資單、工友證明、轉帳證明等,都可以
用人單位的補償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服務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種情況當然是有相應的補償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公司強制調崗,我不同意,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金 50
9樓:
首先、未經過你的同意簽字,調整崗位,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位的調檔通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
公司單方面要求降職調崗是違法的,如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另外,有幾點需要再次提示題主:
如果你不原因去新的單位,最好在原來的部門,正常上班下班,否則很容易讓單位抓住你的把柄!
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單位應該發放工資給你,不得剋扣。如果單位不發工資你可以去投訴或仲裁,記得在上班期間收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押金,收取的你的押金違法,你可以申請要回!
10樓:此生愛過
公司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雖然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變更崗位一般應當協商一致,但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以下兩種情形,公司調整崗位,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確屬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勞動條件不降低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23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11樓:娟娟
你好,未經勞動者同意公司擅自將勞動者強制調崗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依據本法第17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此,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故保險公司的做法是違法 的。
關於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以你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1乙個月的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年的經濟補償。你在該公司已經工作2年6個月,可以要求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應該得到多少經濟補償
問題提得不清不楚,忽略用人單位的理由,是很多勞動者的大忌,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不一定違法,你至少應當說明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根據。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對勞動者的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補償員工?公司 用人單位 單方辭退員工 勞動者 能否主張賠償?答案是不一定。因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方式有很多種,大的講有合法辭退,有違法辭退。合法辭退又分為過錯性 辭退和...
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
木二丁 民事訴訟法 第52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 126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 意見 第 156條 在案件受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