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西窗夜雨瀟湘
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為你購買養老保險違反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因此,你可以依法向縣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機關進行舉報、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於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根據你的情況,將視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該怎麼辦
2樓:帝都小女子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已經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自行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相關的申請,然後請求該局對該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事進行補繳。並且應當同時遵循該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限期內,補繳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以及欠繳期間的滯納金;如果有逾期未繳的情況發生,那麼應按照相關規定處以欠繳費用的一至三倍的罰款數額。
當然,如果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該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的話,那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應當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以及標準,對該名勞動者進行相關費用支付。然後同於上面所述,應當按照保險行政部門限期去補繳保險費以及滯納金後,再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對該勞動者繼續繳納新生費用。
如果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還曾提及安全協議書等等,那麼這是在本身違反《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違法,那麼該名勞動者有權利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安全協議書無效的同時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解決辦法,首先是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裁定,而後則是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3樓:abc保險網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對於用人單位是非常不利的,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1、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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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養老保險,該怎麼辦?
4樓:華律網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
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內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我國《社。
會保險法》賦予社會保回險費徵收機構答必要的強徵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等。
6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機構,最好帶合同去,沒有合同的話,工資表帶去證明你們是企業的員工。
7樓:匿名使用者
先蒐集你copy是該單位員工的一切證據,先君子bai後小人:
1、協商du,最好zhi的情況是現在開始幫你買社保,dao但在職時沒買期間的單位理應買社保該付出的錢,要如數返還給你!
2、拿蒐集到的證據去勞動局投訴該單位的不合法行為!
相信你會得到乙個公正的對待。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養老。
9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的勞動保險處問問。
10樓:知道
公司不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不是騙 保行為
11樓:帥氣的小宇宙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騙保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12樓:草民學法
1、肯定不是騙保行為,因為單位的行為不符合騙保的定義。單位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23年7月1日實施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等法人,均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失業、生育、養老、醫療保險。任何不繳納上述保險的,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與單位交涉,要求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直接向當地社保機構投訴,社保機構會依法處理。也可以主張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之外,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84條、86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46條、47條。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是騙保行為,因為根本就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涉及不到騙保,這樣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繳費,不繳費的,依法給予處罰。
14樓:13862590347林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不屬於騙保行為。
15樓:登上凱旋門
單位不給員工交社會保險這不叫騙保,是違法行為。
16樓:網友
不合法,一般不涉及騙保。
用人單位拖延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辦
17樓:abc保險網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的也比較普遍。實踐種,許多企業在新人的試用期內,要麼是不為新人辦理社保手續,要麼是拖延至試用期滿,「轉正」後再為其補繳。其實,上述兩種做法都是錯誤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勞動合同一旦訂立,說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年限就包含試用期,所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該為您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一般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需要任何理由,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卻沒有。
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時單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用人單位要證明您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您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因此,您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您的行為說不,即便您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於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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