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年休假工資、加班費基數,不計算車貼。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工資,是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費是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車貼是因為單位工作場所偏遠,給予勞動者的乘車補貼,不屬於工資的範疇,不能作為計算基數。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休息日上班的可優先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二倍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在公司加班不給算加班費,給按照調休算.
3樓:焱論自由
您是做哪行的?
目前工時一般分三種:
1、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管理層,有職位的;
2、綜合工時制,適用普通員工;
3、計時制,適用非全日制臨時工。
從你的情況看,你是否屬於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就是計算總工時,而不是每天的工時)?所以,如果在綜合工時的結算週期內的總工時沒有超過法定工時(比如用補休的方式),是不用給你加班工資的。公司每月應該會和你們確認工時的。
綜合工時制的結算週期,往往是半年,甚至是一年,也就是說半年內或一年內沒有超過法定最高工時,就可沒有加班工資的。 具體是半年還是一年,要看你們公司在勞動部門 備案的是半年還是一年,或者看你們當地的具體規定。
--------------------------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員工,法定休假日(元旦春節國慶等法定假日)仍應按300%支付工資。
不過雙休日不算法定休假日。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公司按上海市最低的1120元底薪算加班費,10元乙個小時,已經是最低的了如果不是法定假日加班的話是可以調休的。調休了就沒加班工資,法定假日
5樓:劉然律師
回答合法,也就是說,平常週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規定,公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給予一定的加班費。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加班後一般不會給加班費,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給加班人員休息。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並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週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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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元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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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新勞動法關於加班調休假和年假處理辦法
8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休息日上班的可優先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二倍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准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並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後附有總經理批准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准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調休假可以累計,但僅限當月有效,調休天數不得大於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按事假處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當出現的問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同時部門長附有連帶責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於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後,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享受。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後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對同一年度內的事假、病假,優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換。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計。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
對於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公務員、財政拔款事業單位人員、軍人、勤工儉學的大學生、退休後返聘人員等不屬於《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規定的範疇。個人所在的崗位也是如此。而企業、個體工商戶、機關事業團體,以及事業單位內非財政供養並建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例如醫院內簽訂勞動合同的保潔員等,應該按勞動法規定享有加班工資。
3、探親假
員工休探親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申請單,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門長簽署意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到人事總務部辦理相關手續。休假結束後,本人持有關票據送交人事總務部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員工的探親假,應探未探的,其探親假期的工資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在年終發放給其本人。
但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探親假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
員工享受休假時,應包含節假日,即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病傷假期工資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修正草案》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中秋節
(五)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當月加班,當月調休,調休哪天算實際出勤天數,還是要減去調休的天數
調休調休,就是原本應該休息的那天加班了以後再休息,當然是減加班天數了。調休兩種 一種是跟哪一天換班 一種是休息沒換 前者有錢 後者沒錢 回答你好 我的了解是。雙休日加班,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調休的,調休那天算出勤。如果不安排調休,用人單位應該按200 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並且,工作日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
公司週末調休晚上加班可以算平時加班麼
週末本來是休息,晚上加班就是加班呀。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 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 21.75 8 加班小時數 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 21.75 8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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