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勞動關係,老闆必須幫職工繳社會保險嗎

時間 2023-02-28 11:3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咱們國家,所有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確定後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勞動保險,這是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也是強制性的。

為什麼勞動關係存在其間讓職工自己上交社會保險?

2樓:重慶智派人力

這個可能是你們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吧,是不合法的。

以下《社會保險法》中摘錄的條款可作為依據參考: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問你單位了,具體情況,你可以諮詢當地勞動局。

現在中國的勞動法是否強制規定,公司的老闆一定要給員工交三金的,對嗎?

4樓:書皮白

《勞動法》屬於社會法。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調整勞動關係。行政機關才具有強制性。

企業必須給員工交五險一金。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為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為企業繳納。

五險一金,是企業給員工的乙個保障性待遇,也可以說是福利待遇。

一般來說,小型的的民營公司不繳納五險一金的可能性是最大的,或者有些公司只繳納五險不繳納一金。但是也會有一些公司有規定,在試用期內,可能3-6個月不給員工繳納,後期都是正常繳納的。也會有些人性化的公司,入職當月就會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遇到這樣的公司,你可以放心的幹,因為這種公司相對都是比較靠譜的公司。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保險吧,各項社會保險是必須繳納的,就像繳稅一樣。

6樓:網友

規定的是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五險。

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單位不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100

7樓:網友

1、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以未簽合同及未交社保為由提出被動離職,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乙個月)

3、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望採納謝謝。

8樓:念忘秋天

申請仲裁時候 你要提出你的要求 比如要求無合同用工時候的二倍工資(這個最長可以要求12個月的 ,因為無合同用工超過12月就認同有事實勞動合同),然後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工作期間的社保損失,具體怎麼賠償 看你的意願了,在仲裁申請的時候 要把你主張的權利寫明。

就主張無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好了。

9樓:裴蓁律師

依法辦事,等待勞動仲裁裁決。

10樓:網友

撥打12333 去申請仲裁,一仲裁乙個准兒。還得賠你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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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已無勞動關係,但幾個月前開始,公司就沒有給所有員工繳納社保

11樓:青島中智英才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保。

如果員工在單位被辭退老闆又沒給交社保能通過勞動法解,

13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且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把欠繳的補上,不管是怎麼解除勞動關係的,以之前事實存在的勞動關係為準。

15樓:爾要

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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