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一、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又沒在合同中約定生效條件,則該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時即時生效。
二、雙方約定第一筆預付款到時合同生效完全可以。這是典型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三、違約金的約定數額合同法沒有具體的規定,不過,如果違約金過份高於非違約方的損失時,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注意,是過份高於,而不是高於。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應以可以預見的假設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會給履約方造成的損失的數額來作為參考,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匿名使用者
1、買賣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無論是不是分期付款。不過這是在合同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合同實行意思自治,如果合同約定在其他時間生效,比如第一筆預付款到達時生效那麼當然可以。樓上兄弟說的問題也很對,因為合同在付第一次款之前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如果對方不付款就只能以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對方賠償,比違約賠償賠的要少。
2、違約金上限沒有規定,但通常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另外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這表明了違約金大致以所遭受的損失為上限,畢竟我國違約金的作用以補償而非懲罰為主。
3樓:傻得流鼻涕
合同的生效時間,沒問題,一般買賣合同是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同時如果合同另有規定,且規定不違反違法規定,不予公序良俗相牴觸則從合同規定,雙方協商好了即可。
違約金在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你們可以參照相關的商業標準協商,只要是合同規定的協商一致並籤在紙上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4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1、對於合同的生效日期、簽字蓋章、雙方約定當第一筆預付款款到時合同生效等這個是由你們自己約定的;你認為哪種情形對你有利就行;
2、對於違約金法律上是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和比例,通常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如果超過標的額30%,那麼交付違約金的一方可以以違約金過高申請法院適當減少,這個也是由你們雙方來協商的;
3、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20%,屬於合理,你要覺得過高可以申請法院適當減少。
合同法問題
5樓:何大狀
合同對於這些問題有沒有約定?
原則上,血統證書並非權屬證明,並非一定要交付。如有約定,遵從約定。
(1)甲可以請求,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話,乙即使不交付,也不一定構成違約(要看合同約定)。
(2)何時進行買賣價款的支付,看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甲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
(3)如果延遲交付是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則可以解除。否則的話,要看這個證書對這個交易的重要程度,是否構成實質違約。若否,不能解除。
6樓:逍遙小法師
(1)可以。
(2)不可以。
(3)不可以。
7樓:月_風歌
1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支付剩餘的10噸鋼錠。因為根據已生效合同,甲方履行了付款義務,乙方應相應履行支付義務。
2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5萬元定金,因為甲方完全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進行作為,但由於乙方原因導致合同沒有履行,造成乙方違約,所以乙方應返還全部定金。
3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因為乙公司履行了一半義務,即交付了10噸鋼錠,甲方可以請求中止合同,而不是解除。
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1萬外加合同未履行造成的2萬元鋼錠漲價費用。因為乙方違約,並給甲方造成2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因為乙公司實質違約,應負違約責任。
6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1萬元,因為合同明確寫出違約金額為合同價款5%,合同總價為20萬,則違約金額為1萬元。
合同法問題。。
8樓:網友
第一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採取口頭形式,不滿足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合同沒成立,也沒生效。
第二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於實踐行為,即只有實際行為了,該法律行為才生效,同理的還有定金行為,也是實踐行為。所以合同成立,未生效。
第三題,依據《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汽車買賣屬於國家要求變更登記,但未規定登記後才生效的。因此,此合同已生效,即債的行為已生效,但是不產生物權變更的效果。
9樓:匿名使用者
這三道題考察的是合同法的不同條款,不同方面。
第一題考察的是合同訂立的方式,即要約承諾。甲向乙提出借款,是發出要約,乙改變日期,是對要約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在甲未作出承諾前,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因此1題選c.
第二題考察的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性質,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在借款未交付前,合同只成立,不生效,因此該題選b.
第三題考察的是買賣合同的性質和動產登記的對抗效力,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因此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且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不以登記為要件,汽車等特殊動產的登記只是起到對抗第三人的作用,因此合同已生效,該題選b。
10樓:匿名使用者
「甲廠稱不知道孫某的行為,乙廠把情況說明後,甲廠認為有利可圖,便答應按期交貨」,屬於對孫某無權**行為的追認,合同責任應由甲廠承擔。
如果孫某是持有甲廠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依法啊構成表見**,發生與有權**一樣的效果,合同責任應由甲廠承擔。
希望採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1、c。兩人之間根本未達成協議,乙未明確表示同意借款給甲,另外,公民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2、b。兩人之間已達成借款協議,只是沒有實踐交付款項,故合同未生效。
3、b。合同成立且生效,雙方按合同履行就行。物權法已規定,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交付為公示方法;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合同法的乙個問題
12樓:夜詠調
我談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合同無效!因為盜贓物並不適用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因為標的物的不合法而導致合同無效!
第。二、因為標的物不合法,無論是張三是否成年,均為無效合同!
第。三、本案的處理方法:作為物的所有人,張三的鄰居基於物權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物的占有人返還,但本案中物品無法追回,則可以要求張三賠償損失,因張三未成年,則可以依照《侵權行為法》要求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觀點,供參考!
13樓:匿名使用者
1) 效力待定,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除非指定**人追認,否則無效。
其父親沒有追認,應該是無效合同。
2) 效力待定,屬於沒有無處分權人處理他人財產的合同,所以效力待定,如果有處分權人認可了,或者獲得了處分權,那麼有效,否則無效。
3)和李四無關,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應當由張三的父親來賠償民事責任。因為張三是違法主體,其父親是指定**人,屬於轉承責任。
有關合同法的問題,有關合同法的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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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擔保書問題
首先我想問您的就是三方當事人是否都在這份擔保書上簽章了,而且簽章是否出自於自己的完全自願,不在對方的欺詐和強迫之下。這是討論丙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以下分析按照三方當事人都自願簽章分析 1.我國擔保法第93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保證合同 抵押合同 質押合同 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