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條什麼意思,《合同法》第39 40 41條是什麼

時間 2022-04-25 20:15:11

1樓:匿名使用者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 條款。格式條款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過程得以簡化,提高交易效率。但是,格式條 款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利用其優勢地位,在條款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條款,而對方當 事人由於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只能被動接受,因此這樣的合同往往會違背公平原則。

所以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 該條款予以說明。

因為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措辭和制定的內容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自 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義,如合同雙方在對格式理解發生爭議時,仍依照提供 方的意思來解釋就難以使當事雙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規的通常的理解來解釋則較 為客觀、公正.

一般認為,格式條款中有爭議的內容是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擬定的,其理應在擬 定該條款時以明確的能夠令常人理解的詞語進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產生多種理解, 只能認定其故意製造了該詞語含義的多樣性、不確定性,所以,一旦發生對格式條 款的理解有多種解釋的情況,應當按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來理解。對此, 我國《保險法》早有規定。該法第30條規定:

"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 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於被保險人 和受益人的解釋。"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就是保護弱勢的一方,即格式條款制定的對應方,比如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條款即是格式條款,如果有爭議,則法律注重保護消費者,而不是保險公司。

3樓:法律快車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釋義】本條是對格式條款解釋以及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對該條款的解釋,當然適用本法第125條關於合同解釋的規定。但是,在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上還是適用本條的特別規定。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指的是當提供格式條款的對方訂約能力較弱時,可以不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釋,而是按可能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釋,這對保護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公民、小企業是有利的。

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作出有利於其相對方的解釋。

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採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40、41條是什麼?

4樓: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

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

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

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一共有幾款? 10

5樓:劉倩陌上花開

有四款,勞動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一條是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也就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

又以下情形的,且裁員人數多餘20個或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該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且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重要的是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進行解雇:

(一)是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企業;

(二)企業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而滿足了以上的要求進行裁員的企業在進行裁減人員的時後,應當優先留用的勞動者如下:

(一)勞動者與企業簽訂了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或者是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四款吧~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7樓:西政自由鳥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8樓:四區鷹山

真懶。你搜一下不就行了,還問,我偏不說

合同法第51條什麼意思?

9樓:可靠的小美同學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是「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意思是無權處分人跟他人訂立的處分財務的合同需要經過權利人追認或者取得處分權後才有效。

關於該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行為有新的規定,即該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定義不同

處分權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而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是使用權。

2、對物品的所有權不同

處分權必須擁有所有權或者經過所有權擁有者同意才能夠處分,而使用權可以不用擁有所有權。

3、代表的權利不同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乙個重要特徵。而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

10樓:閒情偶寄

就是說不是你的東西 你把它處理了 東西的主人事後同意 或你只定了處理它的合同 還沒履行該合同的時候東西的主人授權你處理 合同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頂樓上的

一方面是權利人追認,另一方面,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如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後來妻子放棄權利,就有丈夫取得所有權,

12樓:康語彤

說得很清楚啊。還需要解釋?

打個比方吧,假設我是個中介。我沒權賣你的房子,但我告訴別人你委託我賣,就和別人籤了個合同。後來和你商量,你也同意我替你賣,或者你和我簽訂了乙個委託我替你賣房的合同。

我原來和別人訂的合同就有效。

請問,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的內容有哪些?

13樓:蟹蟹沒有蟹黃堡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延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

2023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是

律圖 1 以欺詐 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杭州徐明偉律師 可以參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

合同法的第48條,第49條,第68條,第69條是

彩色hom廊 48 無權 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 權,超越 權或者 權終止後以被 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 人追認,對被 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 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 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 ...

經濟合同法,第128條是什麼

盛京蜀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第128條 具體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 調解或者和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