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鍾離踏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需要諮詢出租人的意見,按實踐,一般實際居住人有繼續承租權利,不需要b女兒的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親,您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啊,我和您是一樣的性質。變更還是需要出嫁的女兒簽字的,雖然她已經遷出戶口快20年了。還得由她簽字。
3樓:鑽誠投資擔保****
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領取《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親屬關係證明表》,帶著表到原承租人檔案所在部門開具,切記要加蓋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不可以是單位公章,之後在回到公證處向公證員提交包括《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親屬關係證明表》在內的一下證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死亡證明;2、所有健在並且具有天津市戶口的有權承租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有承租權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證明);3、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在上述條件齊備的情況下,所有健在的有權承租人必須一起去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達成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協議書,只能由乙個人承租,其他人必須放棄。
4樓:網友
我與大哥共同居住8年之久,哥病過。物業說兄弟是旁系不能變更。大哥終生未婚。
5樓:豔陽上天
變更公租房承租人應該由當地房管局的住房保障科審核,如果a女兒一家符合當地公租房承租標準,就可以申請變更;如果不符合標準,只要辦理退租手續。不管能否變更,都與b女兒無關,不需要b女兒簽字同意。
6樓:網友
你好,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需要諮詢出租人的意見,按實踐,一般實際居住人有繼續承租權利,不需要b女兒的同意。
7樓:方菡楣
我沒有結婚,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戶口也和父母是乙個戶籍,單位因我沒有結婚沒有給我分配福利住房,只給了一筆住房補償款。現在父母已去世多年,姐妹就是不同意變更我的名字,她們各自成家有丈夫有國家分配的福利房子,現在姐姐的丈夫因賭博把家產敗光,非要強行住到我家裡。說她有居住權,請問律師,這樣的問題怎麼解決?
8樓:俺又回來了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籤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辦理流程。1 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複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複核。
3 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 經複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9樓:快樂女生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
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不需要b女兒的簽字,變更承租人就可以了。
10樓:北京中聖暉
找公租房管理處辦理,詳情可以去諮詢他們。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變更承租人?? 20
11樓:雲帳房
申請人同時具備的條件。
1、原承租人已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離異;
2、申請人與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子女應年滿18周歲(申請人與原承租人是配偶或者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更名的順序可參照《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辦理,也可按照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一致的意見辦理);
3、申請人與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戶籍,戶籍須滿2年以上;
4、申請人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申請人在中心城區無住房;
6、申請人家庭屬於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標準與當年申請公租房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相同;屬法院判決確定承租人的,不受上述6個條件限制,按法院判決辦理。
申請辦理更名時應提交的資料。
1、更名申請書;
2、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3、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4、符合更名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簽訂的同意更名的協議書;
5、住房情況證明;
6、直管公房租賃合同;
7、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件(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8、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檢視原件留影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9、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檢視原件留影印件);
10、與原承租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的,提供關係證明資料。
1.申請人向所管轄房管站房管員遞交申請報告,房管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並簽署處理意見;
2.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由房管站、房管所、租賃管理科對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和房屋狀況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3.調查核實後,房管所簽署意見報租賃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由公房管理處按受理批次報市房管局審批;
4.經市房管局批准後,由房管所將更名的基本情況在房屋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7天;
5.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房管局產權產籍科下發更名通知給公房管理處,公房管理處再**通知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申請人到租賃管理科辦理手續;
6.租賃管理科辦理完更名手續後,及時將相關資料與資訊傳遞至房管所。
12樓:雙子燕歸
此房係某單位的所有權,原使用權承租人死亡,共同承租人系女朋友與原租人生活在此房屋十幾年,共同承租人應有此房屋戶口簿,沒有戶口有證明人證明你與他共同生活的見證人。共同承租人沒有住房證明等向房屋所有權單位提出申請變更使用承租人姓名。
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後房子如何處理
13樓:林巨集芳律師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使用者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二)不能按第1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公房承租人去世後的承租權繼承問題
通常情況下,公房承租人去世後,該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和分割,其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雖然不能作為財產繼承,但法律規定可以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這是實際意義上的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確定承租人有幾個方面的明文規定,第一,公房承租人生前是該市常住戶口以及共同居住人常住戶口與公...
承租人退房不拿走物品怎么處理,承租人退房不拿走物品怎麼處理?
承租人退房不拿走物品,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按照雙方的約定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者達到約定的狀態。法律分析這屬於民事糾紛,不會介入鎖門面的。如果房東有能力自己收回房屋,可自己收回,但要注意控制好對方在屋內的物品,並收集相關證據。如果自己不能收回,就到法院起訴,要求騰...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定義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某鎮農民程某於1998年8月初,將自己繼承的4間房屋租給魏某使用,每月租金600元。1999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幣3萬多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萬元。1999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無力支付醫藥費,遂決定將租給魏某的4間房屋賣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