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執著就是放不下,自心緊緊的纏縛在所緣的事事物物上,不能解脫。由此就會產生各種煩惱痛苦,同時又因此會造下種種業行。由於不知煩惱痛苦的根源**於最初一刻的分別執著,這就是迷。
佛則是覺,就是讓眾生覺悟煩惱根源,從而放下執著,從煩惱痛苦中解脫出來,得大自在。
2樓:
佛教認為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因此要我們不要執著。要破除我執,不要執著於有個我,一切都是因緣所生法,沒必要執著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執著】
堅持或固執的意思。
from:【《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編】
4樓:匿名使用者
佛教的執著,指的是有情對五蘊的執著,認為「色受想行識」為「我」,糾纏「色受想行識」而成深重的」我見」,凡所起心動念以及外物影響都認為與「我」有關、關係到「我」乃至就是「我」,猶如精神病人,沉迷幻境而不自知。
佛教所謂的「執著」與世俗所謂堅持不懈的「執著」並非乙個意境,其實要實現佛教的「不執著」,非要有一番堅持不懈的精神才行,放下的是「我見」卻非努力,不執著的是煩惱而非精進。
5樓:愛琴
佛教將執著分為三種:妄想、分別、執著。
首先是執著,這個執著是執著於有人我的存在,它產生的障叫煩惱障,它令我們不能解脫生死輪迴。
再說分別。分別就是執著的認為諸法為實有,它產生的障叫所知障,它令我們不能見法界實相。
最後是妄想,這個妄想指的就是最初的無明,叫根本無明,由於這個無明的存在,障礙菩薩成佛。
所以修行就是斷這三個障,斷了煩惱障就解脫生死輪迴。
斷了所知障,就能見法界實相。斷了根本無明障,就證得佛果。
佛教怎樣看待離婚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首先我們要知道我們的愛人是菩薩假扮的,要認出這點需要我們穿透無明的智慧型。
這世上全一菩薩,全一佛,但因於我們自己內心的不同業識(知識、概念、故事等),我們將其幻化為或好或壞,或美或醜,或善或惡的種種形象。
當我們不能從我們伴侶的身上看見自己的心其及業識,我們的修行沒完——至少在家庭、婚姻這條道路上的修行沒完。
我們處理不了或不想面對一段婚姻中激起的自己內心的感受或想法,我們想避開這個人而選擇另乙個人一起生活嗎?那樣是可以的,只不過我們沒處理的自己內心世界裡的業力的種子,會一起帶過去,當適時的因緣條件。
最後希望您記得 您的妻子是您的鏡子,無論您在她身上看到什麼,那所見的無不出自您的心。
所以該做的是調整,而不是一味的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
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用離婚結束已死亡的婚姻,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用理智的態度、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離婚問題,也是文明的標誌。但是,正像結婚不是兒戲一樣,離婚更是一件應該特別慎重對待的事。
長期的婚姻生活總會發生一些挫折、危機,任何夫妻之間都會出現週期性的「厭惡期」。不必在矛盾激烈時急於做出決定,可以先放一放、冷一冷,反省一下,也許過一段時間又和好如初了。即使最後仍不得不離婚,在冷靜中處理,也會使雙方少受些傷害。
特別是不能以離婚作為擺脫矛盾和煩惱的手段。如果不從失敗的婚姻中吸取教訓,仍對婚姻、家庭抱著幼稚的想法,將來或是從此懼怕婚姻,或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陷入失敗的婚姻。與其如此,不如多花些精力來維護第一次婚姻。
8樓:aaa**王
佛教不看重此事,認為緣分都是有長短的,一切因緣生,萬般不由人。
9樓:了明居士
請看宣化上人的開示
邪淫:在因果律上,犯邪淫者最嚴重,其懲罰尤為凌厲。尤其夫婦間,若彼此離了婚,又再去結婚,根據因果律,臨命終時,身體會被截割成兩份。
因為生時曾有兩邊的關係,故死後業報呈現,有一把大鋸,把人從頭頂鋸到腳尖。生前曾邪淫多少次,死後就割開多少份,生前曾結婚一百次,死後便分開一百份。乃至每人分得一點點。
那麼,分開有什麼不好呢?分得零零碎碎,再想把靈性聚一起,就不容易了,千百億劫恐怕也不能復得人身。這時性化靈殘,與草木同朽,變成無情的植物。
本性分散了,便不容易做為眾生。縱使能做眾生,譬如乙個人身,能化為八萬四千蚊蟲,但若要把那八萬四千蚊蟲重聚在一塊,則不容易。蚊蟲多數重新做蚊蟲,頭出頭沒,生死輪迴,總不知道背塵合覺,舍迷歸正的。
所謂「一失人身,萬劫不復。」諸位若能深明其義,可不懼哉!
10樓:佛緣深情
夫妻是緣分,如果緣分斷了,那就沒辦法了。
11樓:寂然常照
最好不要離婚,沒有不好的,只有不珍惜的。
12樓:月之十字架
可以離啊
我感覺你還有想問的
佛教怎樣看待頸椎病
13樓:匿名使用者
劉善人講:還有現在得頸椎病的人也很多,頸椎病是怎麼來的?頸椎病就是背後對人不滿意,不是不滿意長輩,就是不滿意領導,這樣的人最容易得頸椎病。真心的努力懺悔就會好!
14樓:姚梅沉
第一類的疾病是由於「四大不調」所致。所謂「四大不調」,是佛法對世上的一切物質的形象比喻。中國古代道教將世上的一切歸為五行:
金、木、水、火、土,而佛教則可分為地、水、火、風為「四大」。
佛教中所說的「執著」是什麼含義
15樓:蔡菜的菜
所以我佛應該放下"執念"嗎?佛救的是人生中的苦,你覺得苦了,佛幫你尋找原因,找到乙個叫執念的東西,才會勸你放下;你不覺得苦的時候,哪來的執念?佛救世人,心中才能滿足,故而為此付出的種種,都不能叫做執念呀。
執著過頭便淪為執念,人一但有了執念。那生活便變得很壓抑,那自己就會不快樂。最起碼我是這樣認為的。凡是,開心就好。放下不同過往的執著,生活便會過的輕鬆。
16樓:雲夢知我心
佛教是一種宗教信仰,它交給人們的是一切自然的法則,所謂四大皆空,俗人的貪嗔痴是三毒不可取的。在佛經中對針對乙個人的執著為「我執」何為「我執」?是指人們對「虛幻不實、五蘊和合的身心」,固執的認為存在乙個「能自在主宰的實我」;由於本來無我,卻妄生執著,處處以我為中心,便產生了種種煩惱,固執一切諸法,以為實有,不知一切事物都是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現實生活中有太多的人心存執念,對本該放下的東西卻心心念念放不下。前段時間看到網上的乙個新聞,乙個男孩追求乙個女孩子很多年,後來發現女孩子對他沒有結婚的意思,又因為想到這麼多年給女孩子買的禮物,於是心理失衡,居然把女孩推下樓。得不到你就毀掉你,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暴露了人類自私自利的劣根性。
既然不愛了,為什麼不輕輕放下,緣盡就相忘於江湖,不好嗎?彼此為難,彼此糾結,對自己又有什麼好處?
想到當年玄奘西遊取經,其實就是要渡化眾生的,四大皆空。雖然不是佛教中人,但以自己的理解去看待佛法,就是人應該有一顆平常心,凡事有因必有果。不必執著於一時的利益得失。
既來之,則安之。像水一樣,順應自然法則,這樣你才能活得坦然,踏實快樂。
雖然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很快,物資也極大的豐富,卻有太多的人感嘆活著沒意思,精神空虛。究其根源,還是信仰的缺失,一切都以利己主義為出發點,得到就開心,得不到就有深深的挫敗感。繼而怨天尤人。
這實在是大錯特錯呀。
如果有時間真的該好好的研讀一下佛法,淨化自己的心靈,做乙個看淡一切,拿得起放得下的人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俗話說就是:一根筋、認死理。
嚴謹的定義見下:
【執著(梵abhinives/a,藏mn%on-par shen-pa)】
謂封執堅著。又單稱『執』或『著』,亦稱『計著』。即由虛妄分別心封執堅著我及法等。
亦即將虛妄非實的人我及萬法,執以為實有自性。執之著之,而起種種迷妄顛倒、虛偽不實之見解。如《大乘入楞伽經》卷四〈無常品〉雲(大正16·611a)︰
『大慧!於一切法,如言取義,執著深密,其數無量。如所謂相執著、緣執著、有非有執著、生非生執著、滅非滅執著、乘非乘執著、為無為執著、地地自相執著、自分別現證執著、外道宗有無品執著、三乘一乘執著。
大慧!此等密執,有無量種,皆是凡愚自分別,執而密執著。此諸分別,如蠶作繭。
以妄想絲,自纏纏他,執著有無,欲樂堅密。』
《大般若經》卷四八五雲(大正7·463c)︰『由執著故分別諸法無所有性。』《三無性論》卷上雲(大正31·868a)︰『凡夫執名分別義性,謂名即義性,此為顛倒。是故但有分別,無有實體。
』又《顯揚聖教論》卷十六雲(大正31·557c)︰
『由唯依名起義執故,譬如唯有諸行無始流**性,異生數習力故於自他相續起眾生邪執,如是於長夜中串習言說薰修心故,由此方便起妄遍計,執有諸法,此法邪執猶如眾生妄增益故當知顛倒。』
此謂分別假名以為有實,對之而生妄執。
關於能執之識體有異說,《轉識論》謂依緣第八識有第二執識,第七識以執著為體,與四惑相應。又依《成唯識論》卷九所述,安慧等雲執廣通三性有漏心,其中,
五、八識有法執,第七識有人執,第六識通二執。**等雲
五、八識無執,
六、七二識有執。
關於執與障之別,《成唯識論演秘》卷一(本)以二句分別之,即(大正43·817a)︰『(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業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業及果非心心所者,無二分故。』此謂『執』有能取、所取二分之限,故較狹。『障』亦通於非業及果之心心所法,故較寬。
◎附一︰姚長壽〈我執與法執〉
我執和法執,又稱人法二執,或生法二執。這是兩種錯誤的執見。執有常一自我的實體,叫做我執。執諸法皆有實體,叫做法執。
我執在小乘部派佛教裡有各種說法。有部設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為個體生命的我(人我),但認為有構成存在要素的實體的我(法我)。犢子部、正量部等認為有一種非即非離蘊的我,這種我既非帶有五蘊假合而成的個體(蘊),也非五蘊以外稱為我的我(離蘊),而是同五蘊非即非離的我。
經量部又有勝義補特伽羅之說。《成唯識論》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裡的各種我的說法分成三類︰即蘊我(世間一般說法)、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並一一予以破斥。
大乘佛教不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五蘊諸法,但有假名,如幻虛假,無有定實,說人法二無我,一切皆無自性空。《成唯識論》把我執和法執各分為俱生起和分別起兩種。
俱生起,指無始以來燻習於虛妄分別,由此為內因,出生後存於
六、七二識,起任運妄執。第七識的妄執相續不斷,第六識的妄執時有間斷。分別起,指由非理學說和見解而起的妄執,存於第六識的妄分別。
《成唯識論》卷五(大正31·24b)︰『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又《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大正43·628a)︰『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
人執定有法。』即法執迷於諸法的體,我執迷於諸法的用。
因為同一煩惱有我執和法執兩個方面,所以分別立為煩惱障和所知障。即迷於諸法的體者謂所知障,迷於諸法的用者謂煩惱障。比如,有情皆為五蘊假合,如果對之而起貪愛,這就是對五蘊如幻虛假不能通達。
由此不能通達便對五蘊假合的有情,和對起貪愛產生惑障,前者是迷於法體的法執,即所知障,後者是迷於法的用的我執,即煩惱障。如果悟覺五蘊之體如幻虛假,那末對這假合的有情也就不會起貪愛了。因此說我執因法執而起,煩惱障依所知障而起。
◎附一︰〈增執與減執〉(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又稱增益執與損減執。『增執』為增益之執,如執諸法實有。系偏於有的執情。
『減執』為損減之執,如執諸法空無。系偏於無的執情。《成唯識論》卷一雲(大正31·1b)︰『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成唯識論述記》卷一雲(大正43·243c)︰『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這是根據唯識家的中道義,將偏有、偏空當作增減二執而加以說明。
關於中道之義理,各宗所談互有淺深,故所偏之空有亦互有差異。大體而言,以為真理之外尚有其他存在的是增執,反之則為減執。依《大乘法宗名目》卷二(上)所述,以此二執對遍、依、圓三性加以分別,則有四類之不同︰
(1)依《解深密經》、《成唯識論》之意,為於遍計之上起增益之執,而於依、圓之上起損減之執。
(2)依《辯中邊論》、《對**》之意,為三性之上各起增損二執。
(3)依《攝大乘論》之意,為於遍計之上起增益之執,於圓成之上起損減之執,於依他之上起二執。
(4)依《瑜伽師地論》之意,為於遍計、圓成之上不起二執,唯起於依他。
此中,損減之執於見道斷,而增益之執尚行於十地之間。
[參考資料] 《解深密經》卷二〈一切法相品〉;《十八空論》;《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三;《顯揚聖教論》卷十五;《佛性論》卷二;《般若燈論》卷十四;《俱舍論》卷十九;《順正理論》卷三十三;《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本);印順《攝大乘論講記》。
from:【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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