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企業行政人事管理
這個企業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他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隨時可以離職,但是工資問題也許會有點麻煩。不過總體來說對你蠻有利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此,單位不給李先生辦理保險,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為了防止掉入種種試用期的陷阱,業內有關專家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後,必須及時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不收費的。
2樓:
看你那是什麼公司了,正規的公司還好,如果是不正規的公司,你就忍吧,正式合同都沒有,估計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都沒有,離職證明沒啥用,下一家公司如果要的話,就影印乙份試用期的合同,應該也能應付過去.
3樓:善雅詩
去勞動力中心投訴 。
面試的時候說自己「在職求職」還是「離職求職」比較好??
4樓:續樹花朱橋
那要看你是什麼階段的求職者
一工作經驗少
年輕,也就是需要的你的崗位可以被除了你的很多人勝任。那你最好離職去找,因為為了你不值得用人單位等乙個月而讓這個崗位空閒乙個月!
二工作經驗多
成熟,那無所謂,相信第一,就算你急切你也會演示住急切的心理活動,不凳咐讓會被壓低薪資;第二,因為你的經簡旦驗是用人單位需要的,具有不可取代的特質,所以在職求職就沒有問題,如果你是從事技術類行業的也屬於這一範圍。
三很多大公司的入職過程從一面到入職真的需要乙個月,所棗局以你可以先離了,在這乙個月內去找,無縫銜接。但是要選好離職時間,春節好稍好,如果是工作一兩年的就避開7月—9月的應屆生檔期吧。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帶臘我們
單位目前有乙個崗位有空缺,我們需要你馬上能到我們單位工作。
這時候你卻說,我現在還沒有離職。
那我們單位百分之90不會在考慮你了,因為你離職需要一段時間,我們可沒有這個時間等你,除非你是我們單位想要挖來的高階橘局人才。
所以我感覺這個問題你得看招聘單位了,他們是不是要求你盡快的能到單位工作。
如果說,你說我已經離職了,現在在找蠢伍滑工作,感覺貴公司這個崗位比較適合我。
我感覺這樣說是比較合適的,這樣讓招聘單位感覺你能盡快來我們這裡工作。
所以,我的觀點是,根據招聘單位的要求,最好是說已經離職了。
6樓:短髮
我個人認為企業不在乎你是「在職求職」還「離職求職」 當源清然如果你是離職求職的話 就更好了 當然 在你在職求職的時候 請誠實雹衫前的告訴你所求職的企塌歷業 我相信每乙個企業都想要找乙個誠實可靠的員工
7樓:會寫字的煙圈
折中吧,培遲已經口頭辭職了,還沒辦離職手續,辦理的話估計三五天就能辦完仿巨集。配大李
其實都無所謂的,現在跳槽太正常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實話實說,是離職了就說離職了,是在職就說在職。
用人單位挑選人才,崗位要求必備的工作技能當然重要,但是,求職者的品德也同樣重要,這一點上建議你誠實回答。
離職原因可以稍微技巧地說,如個人發展、家庭原因、職業規範目標、專業興趣等等,不要太過去說,點到為止即可。
只要不是你盲目開**或是用人單位急需的、在人才市場上比較緊俏的中高階人才,用人單位一般燃拿埋都會嚴格按照自己公司的崗位薪酬標準來和你談工資待遇。你要求高皮螞了,他敏禪也不會給你那麼多;同樣的,你要求低於公司崗位工資標準的話,他也會按公司標準給你,除非你找的是很不正規的小公司、小作坊等。
9樓:蜜
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在職求職。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10樓:找法網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主要如下:
1、提出的主體不同: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告知離職,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離職;
辭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有過錯時或者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提前告知勞動者辭退勞動者。
2、補償方式不同:
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辭退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中顧法律網
一位叫胡解的讀者來阿華接待室諮詢說:我現在就職於一家合資企業,已成為該公司的骨幹,並正在就職讀一所名校的mba。由於全球性經濟不景氣,該公司現決定進行大幅度裁員,號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並給與補償。
我考慮自身條件和公司的發展前景,自信可以再找乙份理想工作,於是雖經公司再三挽留還是決定辭職。辭職後我想先休息兩三個月再找工作。以調整精神狀態投入新的工作,在此期間,我的檔案會被作為下崗人員存放到所屬街道,並享受失業救濟金(當然我沒有必要去領取)。
如果我有過這樣短暫的、人為的失業經歷,會不會對我今後應聘新公司造成影響?或者我應該立即應聘新的工作,避免作為下崗人員將檔案存放到街道?阿華解答:
在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就您的問題中的兩個法律問題作出說明:一是用人單位裁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授意下能否主動辭職;二是勞動者辭職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和失業救濟金。據了解,時下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
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並不知道一旦形成這樣的「白紙黑字」,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
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
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因此,當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 在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還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
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援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被過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並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不適應新工作環境該辭職嗎,工作環境讓自己很不舒服,但又不能辭職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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