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當hr遇見家庭教育
你總共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為什麼沒有簽合同?如果是還在試用期沒提前3天通知就好了,辭職沒有所謂的領導批不批,你只要把工作交接清楚就好了,轉正期間內是提前乙個月告知的。
你先看看你屬於哪種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本身就不合法了;
以上這些你都準備好了以後,主動約公司談一次,把這些與他們談一下,他們會給你結算最後的工資的,否則打勞動官司他們也是輸。
3樓:達州律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合同到期離職與辭職區別是什麼
4樓:上海曾律師
您好:自己辭職在如下情況下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都給你列出來了,如何去做自己選擇。
祝你好運。
合同期滿離職還需要寫辭職信嗎
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不需要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申請/辭職信是一種形式,一般公司都會要求寫的,反正也不麻煩,在網上找找范文修改下就可以了!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如果沒有續簽意向,雙方關係解除。
2、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簽,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力。即使公司有意續簽,你也可以拒絕簽訂。無非是公司不再續簽時,需根據你已經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而你自己不再續簽時,沒有經濟補償而已。
3、公司的要求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且有權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同時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為你辦理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檔案及社保轉移手續。
4、由於辭職的性質屬於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的,甚至連失業金都拿不到,不要被忽悠了。
轉正了,但是沒簽合同,辭職後多久能離職呢
8樓:迅羋徒夭
如果勞動者是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
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辭職與勞動合同期滿離職,這兩種情況下離職證明內容有區別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區別。
1、辭職一般指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
2、合同期滿離職則分為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和非本人意願離職兩種情況,非本人意願勞動合同期滿有可能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合同,或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意意願接觸勞動合同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10樓:諾諾百科
有區別。
一、辭職一般指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而合同期滿離職則分為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和非本人意願離職兩種情況,非本人意願勞動合同期滿有可能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合同,或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意意願接觸勞動合同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1樓:韓飛律師
法律上沒有離職證明,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12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有區別,但是作用一樣。
合同終止與辭職有什麼區別?
13樓:法律快車
合同到期離職與辭職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者辭職的,是屬於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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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呈離職信 本人考慮再三,就此辭去工作,期與准許。今在公司幾年有餘,賴總經理相攜,諸事順利,感念無盡,即八月底從辭,亦不敢忘 另如採購x經理 資材x經理,管理部x經理等,平時雖相言不多,交面不繁,然亦長者,體恤良多。及協理,常常關心,技術 生活多做指點,受益實多,在此無以言表,唯多做感謝,徒表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