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合同上是每月20號發工資,但一直都是30號才發,如果辭職會有賠償金嗎

時間 2022-07-12 06:35:06

1樓:匿名使用者

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的繳納社保的;

所以你的情況符合其中的第二條,你辭職的原因是因為企業所造成的,所以你可主張要求企業支付3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並非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因為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賠償金一種是你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讓單位發放工資,單位仍不發放的才可以要求賠償金。另一種是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程式辭職的沒有賠償金的,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有的。具體你可以諮詢下當地的勞動局。

4樓:易達朗朗寧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這種規定,你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法院審理時會考慮乙個合理延長支付期,因為現實中有些企業會辯稱資金周轉有困難,這樣的話,如果發放工資的時間雖然確實遲於合同約定的時間,但如果發放時間還是固定在某一天的話,法院對於你以未及時發放工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還是不會給予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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