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為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公示原則,所以在張某只支付了房款而未變更不動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李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取得所有權是合法的,張某可以行使債權請求權請求王某賠償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王某對該房享有所有權,張某應該搬出 !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張某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一房兩賣的法律後果: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樓:武雨雷律師
看不到你的問題的具體內容,建議把問題描述清楚。
4樓:a今宵酒醒何處
李某有所有權,應該搬出,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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