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職業病目錄》規定,中暑列入了職業病範疇。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中,將中暑分為輕症中暑與重症中暑,後者包括熱射病、熱痙攣與熱衰竭。
中暑是指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地才屬於工傷範疇之內。此外,如需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均可提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自員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根據職業病鑑定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和相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2樓:
一、中暑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患有職業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最近,《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意見稿也明確指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因此,在高溫環境下勞動引發的中暑應該屬於工傷。
如果要享受工傷待遇,須通過四步走:
1、申請職業病診斷;
2、申請工傷認定;
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4、申請工傷待遇。
二、中暑後須經有資質機構診斷認定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戶口所在地內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申請診斷,如重慶市疾控中心等。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必須提交一份申請書和三份證明。申請書就是職業病診斷申請書。
三份證明分別是勞動者身份證明、健康損害證明、勞動關係證明。如果缺健康損害證明,可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處申請職業健康檢查,以作為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上也有規定。企業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在30日內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
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住所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此外,如中暑造成後遺症,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三、中暑後的工傷待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
既然上班中暑是一種職業病,那麼中暑後根據病情需要,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就是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醫療待遇規定根據《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
1、**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費、工資福利。《保險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醫療終結後有一次性發放的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撫卹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中暑屬於職業病,職業病屬於工傷的一種。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4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中,中暑是屬於工傷。
參照《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第六條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一)中暑;
(二)減壓病;
(三)高原病;
(四)航空病;
(五)手臂振動病;
(六)鐳射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七)凍傷。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這種情況算工傷嗎? 30,哪些情況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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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