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主任有什麼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樣成立?義務和權力是什麼?

時間 2021-08-11 17:14:45

1樓:

從政人員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嘛?

2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

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

(二)對共同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物業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等義務;

(五)按照規定和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樣成立?義務和權力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

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

(二)對共同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物業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等義務;

(五)按照規定和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物權法規定的業主權利有哪些

4樓:金果

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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