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實務研究
1、除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以外,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後,被告應訴答辯的,一審法院取得管轄權。不存在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情況。
2、如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查明的,應當撤銷原判,並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既然已經應訴了,就認定該法院具有管轄權!
這就是常說的,“無權變有權”的一種。
再說回來,二審不審查一審是否有管轄權!
3樓:常識掃盲
1、如果一審法院的無權管轄有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判,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自行審理。
2、管轄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所以法院是沒有資格提出管轄異議的。
4樓:白熊紹興
發回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法院不能提出異議
二審裁定,新追加的當事人可否重新提出管轄權異議
5樓:夏笙依怖
一、根據民事法第三吧條的規定,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新舊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辯狀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比一下,新舊民事法第三吧條的規定都是一樣的,沒有變化。民訴法第三吧條的規定是: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此,我想提出的問題是:若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其後果是什麼呢?是否意味著當事人已經放棄了再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呢?
是否是意味著在該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式中都不能再提管轄權異議呢?本人對此持反對意見。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再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是否應對管轄權問題再進行審查呢?
就實務而言,法官一般都會拒絕當事人的請求,不會再審查管轄權的問題。
筆者接受該案後,也想過要提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最早經辦此案的律師沒有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再接受經辦此案的律師因已過答辯期,在庭審筆錄中明確陳述:“因已過答辯期,同意不再提管轄權異議。
”鑑於以上事實,且一審法院判決還存在其他程式上錯誤,綜合考慮後,筆者在二審階段也沒有提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二、案件發回重審後能否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鑑於案件權益比較重大,一審敗訴後只能提起上訴。其實,大家都明白,二審想扳回來,難度極大。
由於一審判決列錯了案件主體,我們也以一審判決主體錯誤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比較意外的是,二審法院最終接納我們的中國意見,裁定案件發回重審,事實上賦予我們權利救濟的權利。
既然案件發回重審,就應當是一切重新開始。但問題也出來了,我們能否再提起管轄權異議呢?一審法院出具的**《傳票》及《舉證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確了舉證期限、申請鑑定期限、申請證人出庭期限等內容,但沒有明確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請管轄權異議。
筆者也進行了詳細的資料收集,看了不少專業人士的說法,認定不可以再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觀點居多,但比較遺憾的是,筆者並沒有找到具有權威性觀點和法律依據。在我們律師團隊內部,觀點也不統一,有律師說可以再提,也有律師說再提被駁回紀律過大。總之,就沒有明確的答案。
其實,經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時候才發覺,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條。
三、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經過比較長時間的思考,筆者最終決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要求將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轄。一審法院主審法官收到筆者提交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後,要求筆者到法院作筆錄,其提出的核心內容如下:一、發回重審就是繼續審理,筆者再提管轄權異議、再提交其他眾多證據材料是不恰當的;二、不是不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而是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已過了時效,不能再提管轄權異議,提出了也會駁回;三、原來一審就是通過作筆錄確定不再提管轄權異議的,你現在為什麼就非要法院出具書面裁定書呢?
總之,就是氣氛不和諧,在法庭上就辯論起來,結果就是筆者要求在筆錄中明確寫明要求出具書面裁定書的內容,事實上書記員就沒有打,筆者只能自己手寫上去。
由於筆者堅持要求法院出具書面裁定書,法院也就只能組織**專門處理管轄權問題。在庭上,筆者詳細論述了管轄權的問題,結論就是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是錯誤的,應移交市中院管轄。
其實,自己再認真想想,也覺得有點問題,為什麼不在市中院的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呢?而是等到現在才提出?中院剛裁定案件發回重審,現在又要求將案件移交中院審理?
這樣具有戲劇性的事情,自己還真沒有遇到過。其實,連一些相關當事人也不理解我的做法,現在再提管轄權異議,會不會純粹拖延時間呢?其實,我心裡也沒有底,畢竟案件實操都是很複雜的。
且原庭審筆錄中明確載有不再提管轄權異議的內容。
一審法院法官態度很明確,本院將依法審理,也將請示領導後作出裁定書。裁定書出來了,駁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裁定案件應由該法院繼續審理,並強調這是請示法院領導後作出的決定。
四、中院裁定支援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請求,裁定將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轄。
經過比較漫長的等待之後,中院通知筆者去簽收法院裁定書。簽收送達文書材料後,筆者問書記員案件是如何裁定的,書記員回答:“一般都是這樣判的。
”我心底一涼,花費這麼長時間,浪費了那麼多的精力,結果還是讓我失望嗎?隨即將到手的裁定書直接翻到最後面的結論部分,結果讓我吃驚,中院再一次支援我方的請求。總之,起碼在程式上,原一審判決是存在問題的,否則二審法院就不會兩次都支援我方的請求。
五、筆者提出的與管轄權異議相關的法律依據
首先,民事法第三陸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條中並沒有規定期限。
筆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發現自己受理案件是錯誤的,應賦予其認真改錯的權利,而不應用時間期限來限制其改正錯誤的機會。正如俗話說的,有錯就改是好孩子。
其次,民事法第一一一條第四款規定:“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法院有告知當事人去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義務,法院未履行該法定義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不應當全部由案件當事人承擔。
再者,民事法第一漆9條第漆款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也就說,若法院在答辯期滿後不再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原法院確實是沒有管轄權卻受理了案件的,作出了判決,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該案。
具體到筆者辦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絕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明顯是程式上的錯上加錯;若當事人再以管轄權錯誤為由在二審階段提出發回重審,或者是在判決生效後申請再審,這都為當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訴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當事人在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應認定為當事人就放棄了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也不能認定為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轄權;案件發回重審後,當事人有權再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也應當進行審查;法院是否應當再審查當事人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其實質要件就是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只要是沒管轄權而受理了案件,就應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這不應當有時間的限制,而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也不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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