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敢認同一二樓的部分觀點,要約是指要約人希望被要約人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內容明確具體即構成要約,餐廳將菜式、**、履行方式等重要合同內容公示與消費者,已形成要約並對餐廳有約束力,其就好比商場櫃檯**明碼標價的商品類似。甲的點菜行為應視為承諾,已成立牛肉、雞肉、紅燒魚的買賣合同。而餐廳錯上排骨在甲明知的情況下並無拒絕意思,並吃掉了排骨屬於合同默示承諾,因此,甲須為排骨而支付價款。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對前三個問題的回答沒問題,但第四問應該屬於買賣合同中的錯誤履行,不是不當得利,餐廳錯上排骨屬於超過約定數量履行,甲有權拒絕接受,但甲明知自己沒有點這道菜還接受就屬於預設了餐廳的行為,所以應該支付價款。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服務生的負責 客人沒點的菜服務生端來 就是服務生的問題啊 與客人無關
有關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1。該合同屬於有效合同。該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2。
乙公司不屬於違約,而是在行使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5樓:匿名使用者
和同有效,因為甲方沒有履行完手續,乙方有權扣壓剩餘款項
6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第一期支付2千萬元,第二期支付3千萬元,第三期則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千萬元。”約定不明確!
“交付房屋時”交鑰匙是交付,辦理產權變更也是交付,在此不論物權是否轉移一說。因此合同本身的約定就不明確。雙方各執一詞很正常。
具體是否違約要看訴訟中法官怎麼評判了。我覺得是違約,按房屋買賣合同的常態,約定的交付一般就是交鑰匙,轉移佔有,使用。賣方協助辦理產權變更一般都是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5
7樓:匿名使用者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獎券上有標註競獎期限,無權獲得
未標註及在報紙上也未說明,則有權。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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