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律師,關於勞動法方面的問題

時間 2021-10-24 08:20:01

1樓:帝國づ月長石

1,全日制學生在法律上不屬於失業人,因此也不能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因而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範疇。

2,同工同酬要滿足兩個條件:1,同單位。2,同工種或者工作。

就比如現在一些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並給予較低的報酬,導致該單位同一崗位的待遇不同,這屬於鑽了法律的空子而不是違法,因為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單位工作下的同工種,而勞務派遣則導致了兩個單位的法律關係,由於單位不同,所以待遇不同是不違法的。

就目前看你的敘述,月長石可以給你點建議:1,31號-13號之間並不滿乙個月,企業是可以按日支付工資的,所以不是全薪。

2,你的身份注定了你很難通過勞動部門維權,未畢業的大學生並不屬於失業人群,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並不包括在校的全日制學生。

綜合來說,該單位應該是有專門從事勞動關係的人員甚至是團隊,所以吃透了勞動合同法,鑽了法律空子

你現在如果要維權,必須證明當初面試主管明確告知你的底薪待遇,這樣一來他們單位就涉嫌欺詐,你可以維權。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就很難主張你的權益。

2樓:創作者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不是勞動關係,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建議最好有書面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標準,否則很難勝訴。祝福!

3樓:

廣東胡律師:

你沒有拿到畢業證,你就屬於大學生就業協議,確實只能拿實習生的生活補助,拿不到勞動法的工資,只有等你拿到了畢業證,你才能要求單位給你按《勞動法》來算。

4樓:漫運駿

進去的時候公司知道你是在校生嘛?簽訂的是什麼協議?制式合同還是實習協議?

ps:二樓的可能對實習理解過於狹隘,不一定要學校安排的實習才叫實習,只要是以在校生身份的在法律上都叫實習,你說的勤工儉學只是個社會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5樓:wx鴻佳

胡律師的回答是正確的。

在校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只能是實習性質的工資待遇方面建議寫乙個書面的實習協議

我也是在校生,今年六月畢業,目前也在一家公司做事了,只是我和公司談的是畢業後正式入職,但現在按正式員工對待,實習協議上寫的補貼是個形式,我實際拿的工資是正式員工的工資。

這種情況主要看你和公司之間是不是有乙個愉快的合作,如果沒有愉快合作的基礎,那麼再談也沒意義了,直接跳槽走人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如果你畢業了,就可以依法要求一樣的工資待遇了

6樓:羅思玲律師

單從你的描述結合法律來看,他們這樣做確實違反了《勞動法》的「同工同酬」原則,並且你們之前對待遇做了約定,那麼公司就有義務按照當時承諾的薪資條件來支付你的工資,但是你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公司之前承諾給你的薪酬待遇,如果你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只是公司口頭承諾的話,你的權益很難獲得勞動部門的支援。

如果公司在招聘時,對學歷做了明確的要求,而你採取了欺騙措施使得公司誤以為你在學歷方面符號招聘條件,那麼公司對你做出的承諾並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司有權依照自己的相關規章制度對你發放與實習生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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