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與抵押貸款是一樣的嗎,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12-19 11:50:37

1樓:華律網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支付所購商品房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權。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

住房按揭貸款與房產抵押貸款的區別:第

一、貸款用途住房按揭貸款主要用於購房;而房產抵押貸款主要用於經營、消費用途上的資金周轉。第

二、貸款資料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首付款證明、購房合同等資料;而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需要提供房產證、國有土地證、貸款用途證明等資料。第

三、貸款期限住房按揭貸款最長貸款期限可達三十年;而房產抵押貸款最長貸款期限一般為十年。第

四、貸款利率住房按揭貸款利率可以打折,當然也可以上浮,或按照基準利率執行;而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都在基準利率上上浮。第

五、貸款政策住房按揭貸款會受到限貸限購政策影響;而房產抵押貸款沒有這麼多規矩,只要貸款機構願意接受你的房產,你就能獲貸。

2樓:黎約聖殿

既然有這兩種貸款方式,也是適用不同的貸款人群。 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的區別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

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

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完全一致。

3樓:沭陽

簡單點說吧,按揭是購買開發商的房子,銀行現在拿不到你的產權證,但是開發商是你的擔保人(到你產權證辦好抵押到銀行結束),相應的手續簡單,銀行的貸款利率比抵押貸款便宜。抵押貸款時以你自己手上現成的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銀行是直接可以拿到你的產權證的,銀行對這方面的審查比較嚴格而且利率較高。鑑定完畢!

4樓:

一、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

二、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所以,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

三、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其房產檔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記的記錄,是不允許買賣的,所以銀行沒有必要要求貸款人將房產證押給銀行。

四、在貸款還清之後,一定不要忘記帶上銀行開出的貸款結清證明到房管局辦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續。

5樓:欒迎

有房貸還能貸款,因為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二次抵押相對一抵較為方便,放款速度快,但是利率要高一些。

條件要求如下:

1. 用於辦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須是現房;2、該房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辦理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3、房產證由客戶本人執管;4、該房產具有可二次抵押額度房屋貸款的餘額小於現在房價的七成;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6、該房產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儘管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有效地提高了貸款額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要在有一定可貸空間的情況下操作進行。

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貸款額度僅達到了抵押房評估價值的30%,選擇二次抵押貸款,無疑可以大幅提高貸款額度。

總的來說,銀行貸款不是那麼容易申請的,申請失敗還會影響徵信記錄。為了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方便快捷的辦理大額銀行貸款,一般都會去找專業機構,比如說東莞房速貸,他們憑藉專業的行業知識,可以幫客戶解決融資過程中的疑難雜症,從上千家銀行中幫客戶選擇最為合適的融資方案。房速貸融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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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6樓:華律網

按揭貸款是指申請人以購房為目的,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房款,然後再將貸款按一定年限分期還給銀行,同時銀行收取利息的一種信貸行為,如: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7樓:可薄乙瑛

按揭與抵押的主要區別,在於借貸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其區別如下:

(1)按揭和抵押在法律上的區別按揭要產生所有權轉移,抵押則不變更所有關係,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權益不同。按揭受益人經所有權轉讓成為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則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抵押人仍保留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在按揭訴訟中,按揭受益人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和名義參加訴訟,而抵押訴訟中,抵押權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權人。

(2)目的及運作上的差異按揭和抵押擔保的基本目的在於保證債務的履行。但二者在目的和運作上仍有區別:

1)按揭人按揭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的減少風險和盡可能多地借得款項;按揭受益人按揭的目的主要是出於保證收益的考慮。理論上,按揭受益人是所有權人,較之抵押權人享有更多權益。

2)在借款目的上,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而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的目的的借款。

3)運作上的區別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理。其基本程式:

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產權證,以產權證抵押而持有他項產權證。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

一般是先辦理他項產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後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所有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4)抵押和按揭牽扯的當事人不同抵押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是在按揭人在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進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業主作中間人,以便實現錢、物、權分離狀態下的動作。因此,原業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為擔保人,使按揭有三個當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擔保人」。

8樓:局白梅馮晗

具體說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哪種合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然有這兩種貸款方式,也是適用不同的貸款人群。

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有什麼區別?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

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

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9樓:康波財經

現房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的區別

10樓:易書科技

按揭是指購房者在支付部分購房款後,將合同名下房產的期房產權讓給銀行,以作為取得銀行貸款的擔保。只有當購房者還清所有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才能將期房的產權贖回,從而取得房屋產權。如果購房者沒有依照相關約定繳納本息及有關費用,銀行有權處理合同名下的房產,並率先得到購房者所欠貸款。

11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區別,即這兩個法律對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轉移占有為條件。

由於房屋價值量大,即使在人均收較高的國家或地區,購房者一次籌足購房的款項是有一定困難的。如果所有的購房者都要等到購房款齊備後再買房,少則要十多年,多則要數十年,而且在這漫長的等待時間裡還要交付因租用房屋而承擔的費用。

近幾年來,由於金融機構的參與,銀行向購房者發放貸款,使購房者得以提前獲得住房。

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銀行向購房者發放貸款,使購房者提前買房,有利於房地產開發公司回籠資金進行周轉,以獲得更多的利潤。

對銀行來說,如果直接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貸款,開發公司用貸款來建造的房屋並不能很快地全部銷售出去,這勢必影響開發公司的還貸能力。如果直接向購房者發放貸款,購房者將所得的貸款全部用於購房,由於給予購房者的貸款額要低於房價,購房者自己還要投入一筆資金用以購買房屋,又由於購房者在獲取貸款時以購得的房屋作抵押,所以還貸的可靠性得到充分的保證。

這種抵押貸款,對於購房者、房地產開發公司和銀行都是有利的,而且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因此,近幾年來比較流行。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便開始將這種抵押貸款稱為「按揭」,有的售房廣告標明「提供×成按揭」,即是銀行可以提供給購房者的貸款比例,如「六成」就是可以提供房價60%的貸款。

銀行為了貸款的安全起見,一般最高只能提供房價70%的貸款。 在流動性過剩,國家有意收縮流動性的時期,銀行可能會將首付的比例提高,比如2023年9月下旬,中國建設銀行等一些商業性銀行,為了解決流動性緊張的問題,將按揭的首付比例提高到了4成。

按揭與抵押貸款不完全相同,對按揭較為貼切的解釋是向購房者提供的購房抵押貸款,其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購買房屋(主要是住宅),並不是所有的以房屋為抵押的貸款都可以稱作按揭。

按揭制度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後在中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物權形式,但在大陸當前民事立法當中並沒有關於按揭的明確規定,學者們對按揭的法律定位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事實上,按揭是一種不同於抵押、質押和讓與擔保的全新物權形式,中國民法應當給予按揭合理的法律定位。

「按揭」一詞**於香港,是英語mortgage的廣東話諧音。作為一項重要制度,西方兩**系中均有「按揭」的存在,但各自的規定及運作亦有不少區別。

在大陸法系,按揭主要是指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抵押,它相對質押(包括動產質押、權利質押)而存在。英美法中的按揭則較為複雜,它是指以土地或動產為了擔保給定的債務的履行或其他義務的解除而進行的轉移和讓度。按揭的基本意義是:

此種擔保可以此類債務或其他義務的清償或履行而解除,即使存在其他相反的約定。也就是說,按揭本意是指財產中的某種利益為擔保一定款項的支付或者某種其他債務的履行而進行的讓與或其他處分。在這種擔保方式中,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之履行而將一定財產的權利轉移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獲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

在實踐中,任何財產都可用作抵押,可以是不動產的轉讓、動產的轉讓,任何實際利益和動產負擔或設定負擔的協議,在清償債務和履行義務後,所設條件即可廢除,擔保也即可收回。除此之外,大陸法系抵押關係成立後,抵押人仍對其抵押物擁有所有權、佔有權和用益權,僅在其處分或轉讓再抵押時將受到阻礙。因為該抵押物再登記簿上已有記錄並不得在登記簿上重複登記或變更登記。

抵押後,抵押人仍可在其抵押物上進行營業、出租、收益或收取天然孳息等,除非抵押協議另有規定。英美法按揭的核心是通過強調對特定財產(按揭物)權利的轉移來保障債權的實現,同時賦予按揭人以贖回權,以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權利,成為一種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適用的擔保形式。香港法的按揭制度與英美法的按揭制度大致相同,只是香港的按揭存在廣義和狹義的區別。

就廣義而言,按揭包括任何形式的質押或抵押,而狹義上的按揭則不包括抵押。

中國大陸的按揭制度深受英美法特別是香港法的影響,雖然在現行立法中尚未出現「按揭」的字眼,但實際上卻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按揭存在的事實。本文擬從中國部分地區自身按揭制度的自身特徵入手,給一些地區實施的「按揭」尋找其合理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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