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你們員工提出的要求完全合法,其實對此類問題法律上也是這樣規定的,建議你們共同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好象不大可能吧...就算新出台的合同法,那也至少是保護合同的有效性,為什麼會有新的法律替換舊的法律?就是因為合同上的一些問題法律上沒有提到,所以要進行補充.
如果現在你沒有可能逃避3000,那新出來的法律就更加別想...
當然,你可以鑽合同的空子(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作任何法律效應),比如你消極怠工,讓老闆主動辭退你,這樣就不是你先違約,你就不用付3000了.
方法也許有很多,但是你必須仔細想想,你換的工作和你現在的工作相比有什麼好,有沒有發展,如果確實很好,那麼就算你賠償3000又有什麼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路光亮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能證實是集團公司,那麼你在集團公司的工作年限是要計算在內的。
公司換新老闆,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5樓:玖月一清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同時,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仍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所以,你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新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
若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空多看一些派遣方面的資訊對你會有所幫助,像麥斯特人力資源就很不錯。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合併時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無需重簽,由合併後的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延續原合同的時間。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公司合併後,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按規定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
原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是同集團下其他子公司,與現勞動合同子公司名稱不同,是否合法?
7樓:
這相當於是原單位不續簽合同,原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沒到期公司要求又籤乙份新的勞動合同,這合理嗎?
8樓:龍之喵喵豬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願,如果職工同意重簽,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新合同並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如果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為,那麼即使籤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
工作與生活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工作可以為生活提供保障,更好生活則是工作的目的。人如果不工作的話,生活不僅沒有保障,還會碌碌無為,失去價值和樂趣。但如果只工作的話,就沒有時間享受生活,這樣的經歷是不快樂的。
"工作狂",這個詞彙大家不陌生,印象中這是當代產生的乙個極新的詞彙。它指的是對工作極度投入、近乎痴狂的一種人,這種人大概是不會"生活"或顧不得談"生活"的。
其實這樣的人很早就有,當然也遍及各地,只是未曾使用這個詞罷了。似乎每乙個堪稱偉大的人無不是忘我工作的人。我們暫時把這種人說成是:工作第
一、生活第二的人。甚至是人生中只有工作的人。
再就是所謂追求極致生活的,他們不一定非常富有,對工作也有熱情。只是他們認為工作是簡單又簡單的,在他們的世界絕不容許將生活說成是"日子"。應該說這樣的人過的是極度瀟灑和愜意的,他們的生命的意義在於此。
這種人算是:生活第
一、工作第二的人。
還有一種人最最理想、數量很多。那就是將工作和生活嚴格分開,工作就是工作,生活就是生活。"公私分明"是他們的原則和願望,從不混為一談。
他們認為工作和生活是同樣重要的,工作是他們的需要,生活是他們的追求。
我還想說起這樣一種人,生活無疑是他們人生的最高目的,其實他們內心也沒有關於生活的概念,他們只是有這樣的邏輯:工作是為了生活,或者說,工作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不工作就不能生活。
這時候的生活的概念好像只是"活著"或"生存"。其實不然,它是一種意識。我覺得在我國傳統裡有這樣的意識,所有人或者說絕大多數人的思路是受到這種邏輯的限制的。
我們當然不能忘記這樣一群人,他們是一群快樂的人。在他們的世界裡,工作和生活都是藝術化了的。他們從不思考活著是為了工作還是工作是為了活著的問題。在他們的每一天裡,都是享受的。
還有多種多樣的人,有的是我們無法形象地形容的。
生活是乙個人一生的全部過程,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如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一樣,沒有了工作,就是一點殘缺,便不完滿。終於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為了工作而暫時放棄生活另一部分,生活不只是活著,但是活著是生活的基礎,只有生活起來,才算是真正地活著。
掌握好工作和生活的關係,是有利於我們的身心愉悅和成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種情況公司是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進行簽訂的,但你有簽約的自由,你可以不簽。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在前一合同沒到期又要求簽訂新的合同是可以的,但起始日漸已經是與前一合同相連線的,勞動者是否願意續簽則可以根據個人意願,後一勞動合同不能降低前一勞動合同的標準。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11樓:
不存在合理與否。
這實際上是兩個動作:公司是與你協商終止老合同,簽訂新合同。
你有選擇權。即使你不同意簽訂新合同,你的老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籤了新合同,你們就執行新合同了。
關鍵是:你需要知道為什麼公司要新簽合同?對你是否更加有利。
你不用關心是否合理,你只關心對你是否更有利。
關於辭職問題。
你提前書面通知公司,說明最終工作日期,當然是30天後為好,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你是可以不用等公司批准,30天後自然終止合同。主動權在你這方。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續簽合同?還是重新簽訂合同?
新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公司的部份員工需轉入新公司,請問相關勞動合同等手續如何辦理
13樓:王章勇律師
可以不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但應該承擔的相關勞動關係法律義務應明確由新公司全部承擔。
14樓:小肉人
勞動關係是保證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所以一方資訊發生變更,需重新簽定勞動合同。所以先要解除原勞動關係,在和新公司簽署。
15樓:濤聲海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6樓:匿名使用者
先解除原公司勞動合同,再與新公司簽訂合同。
17樓:臨風雪欲勃發
如果新公司與原公司屬於分立或合併根據《民法通則》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合併後的公司對合併前的公司權利義務概括承受;公司分立應根據分立合同分擔及分享權利義務,但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為此新公司與原公司針對部分職工的轉入手續雙方簽訂合同做此約定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到期不做了有什麼補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又被辭退可以什麼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勞動合同到期不簽訂通常有如下情況 1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 勞動合同法 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 勞動者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1.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簽,而勞動者不同意,則勞動者可以另外謀職,但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合同終止的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提出續簽,而用人單位不同意,則應支付合同終止的補償金,數額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2.現在合同期滿而公司沒有提出續簽,但是同意你繼續工作,你們之間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公司有不籤的權利,不過要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公司裁員的應該補償你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 補償時間 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勞動法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