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沒有加班費,遲到三倍工資在扣。這種公司是不是早走早好

時間 2022-04-30 21:40:08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公司沒有足額支付員工加班費,同時隨意剋扣員工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齊加班費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早點離開了,這種公司待下去對你沒什麼好處——基本上就在壓榨你。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依據《勞動法》,提供勞動服務應當獲得恰當的報酬。

3樓:捷快訊息

是就的現在的公司扣的工資太多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就是這樣嗎。那是管的太嚴,獎罰不明確。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是嚴重剝削,真的可以考慮換乙份工作,這樣的工作壓力太大,付出和薪酬不正比。。。如果有更好的換

5樓:紫林紫婷

不做也擺

打工是拿自己的青春換取老闆的錢

建議自己做點自己喜歡的事

6樓:網搜志航老師

你好不適合自己就早點走吧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早點物色公平的企業。

8樓:黑名單為你侕留

嗚嗚(┯_┯),我也好想找到合適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合適的就可以走

加班到10點卻忘記打卡,老闆扣3倍工資,員工說了什麼讓網友不斷叫好?

10樓:耳邊呢南

雖然沒有明說是哪個事件的,但是最近我在網上看到這樣乙個類似的故事,故事裡的情況也跟這個差不多的。

員工的話應該是「我計較?我向你要過加班費嗎?我熬你到時也給你做方案的時候,你給我加過工資嗎?

我為公司拿了這麼多單的專案,你給過我一點點獎勵嗎?老闆,如果照你這麼管下去,大家都待不下去了,遲早要散。」

事情大致是這樣的,我看到的版本故事的主人公是李娜。故事的背景是這樣的,李娜所在的公司管理制度非常的嚴格,尤其是在考勤方面,每個員工上班下班都必須按指紋打卡,老闆說過如果有人不按時打卡,上班遲到或者早退的話,就會受到很嚴厲的懲罰。

而我們故事的主人公李娜一直都是嚴格遵守公司規則的,也從來不遲到早退,只是天有不測風雲,她也有失誤的時候,有3次上班的時候忘記了打卡,不過她當時便和人事部門打過招呼了,表示自己沒有遲到,只是忘了打卡。本來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但是到了發工資那天,李娜發現自己少了600塊的工資,她很奇怪,便去跑去問人事部門是怎麼回事,自己的工資為什麼會被扣600塊,結果她被告知是因為自己3次沒有打卡,領導吩咐了要扣她的工資。聽了這個解釋,李娜非常生氣,自己僅僅是忘了打卡並沒有遲到,居然一次要扣200元,這樣的老闆實在是太不近人情了!

在這之後她就對老闆說了這樣的話,網友們叫好可能是自己也有過這樣的經歷,覺得很憋屈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黑心老闆,估計也沒有員工宣洩待下去了,員工說明明加班了,加班費有嗎,有三倍嗎,還扣3倍工資,呵呵

12樓:回紅

為了集體的利益,忘我的工作,估計叫個人得失

13樓:

說明情況並證明屬實,我想老闆應該會補償的,否則誰還賣命加班呢

14樓:小馬

老闆如果那麼計較的話,那我們是不是可以不用提前來辦公室,準時到辦公室,然後準時工作,看看誰的效率高。

15樓:牢晴

上班打卡是正常現象,單位要有個管理的。規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16樓:妙慧姐姐

公司規定程式應該遵守紀律,你這次沒有打卡不扣工資,下次另外乙個人同樣忘記打卡,那怎麼辦?也一樣不要扣工資嗎?這個就是殺雞給猴看,希望每個人都要覺得打卡,老闆只能說一聲對不起咯!

17樓:

那沒辦法了,私企就是很嚴格,所以下次一定要記得,別總忘記

18樓:丁大哇

扣三倍工資!真黑得不行!老子不幹了,誰愛幹誰幹!

19樓:雨珈藍容

最近我在網上看到這樣乙個類似的故事,故事裡的情況

加班沒有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法》?

20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1樓:簡簡單單

1、天天晚上加班,沒有明確的加班費,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2樓:第n次抗日戰爭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著的工作時間有著明確的規定:

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加班時間及加班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關於加班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勞動法中,關於員工節假日加班或值班,作為公司可否不給予3倍加班費,先考慮調休(按照1:3),合法嗎?

23樓:羊洋楊

不合法。關於員工節假日加班或值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何看待加班沒有加班費,加班沒有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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