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為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為事實婚姻。
無效婚姻: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的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為可撤銷的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2樓:魚兒
同居關係: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關係。
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現在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無效婚姻: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問題(22),法律問題。。
c七友 二者區別為,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致死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殺死被害人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就是採取行動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殺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生命被剝奪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到損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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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前男友要求不過分,因為作為父母有扶養責任,要麼一人一個,要麼支付撫養費。 筆記 答疑 說實話那也確實是你的孩子,你還能怎麼辦呢?你就應該帶和你男友結婚之前把這件事情告訴你的男友,現在這樣子的情況你又懷孕啦,又不想養自己的以前的小孩。 事實上你們沒有法律意義的夫妻關係。 oo哈利擼呀 我覺得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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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某的做法越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只能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 張某作為縣委書記,越權濫用職權,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