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勞動法的人進,懂勞動法的人,請幫個忙 !!!

時間 2022-10-30 09:05:09

1樓:契夫

兄弟這是考試的題目吧,這麼規矩的題目。

1、可以要求的主張:1、試用期工資差額,三個月;2、因存在工資 差額產生的額外的25%經濟補償金。申請書啊,勞動仲裁有格式的。

考試的話就隨錶寫吧,我們審理案子的時候不看你寫多少事情經過,主要看你寫的請求。

2、繳納保險的話要看員工的戶口性質,一般都是五險。

3、可以起訴,仲裁案件是一裁兩審。

4、支付。按照員工在職年限,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如果不支付?

2樓:世點財富傳承

1、單位調整崗位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不能強迫調整崗位,如果給員工造成了損失,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賠償。(當然如果你提出仲裁了,單位也就不可能再留你繼續工作了)

仲裁申請書的擬訂不是免費的服務內容。

2 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如果你是北京戶口,可以要求五險(女性有生育保險)。至於你後面提出的問題比較複雜,且不是免費諮詢的範圍。

3、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後,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

4、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協議,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剩餘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你的平均工資。

3樓:但牙內

1、可以要求的主張:1、試用期工資差額,三個月;2、因存在工資 差額產生的額外的25%經濟補償金。申請書啊,勞動仲裁有格式的。

考試的話就隨錶寫吧,我們審理案子的時候不看你寫多少事情經過,主要看你寫的請求。

2、繳納保險的話要看員工的戶口性質,一般都是五險。

3、可以起訴,仲裁案件是一裁兩審。

4、支付。按照員工在職年限,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如果不支付?

懂勞動法的人,請幫個忙~!!!

4樓:

1.首先你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設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乙個機構;同時你也可以向當地勞動檢察部門舉報.

2.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是必須的先置程式)

另外,扣押身份證是一種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5樓:

工廠的行為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仲裁機關要求仲裁

如果你對仲裁不服,可以起訴

但你要注意必須先仲裁,這是勞動法強制規定

祝你好運

6樓:北京杜律師

工廠是違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身份證.

求助懂法律法規(勞動法)的朋友們進!!!!!! 本人於2023年進入一家國營企業分管下的單位

7樓:阿光

各地標準都不一樣,可以到勞動局諮詢,合同到期前30天就應該通知,有違反勞動法,還建議去看看勞動法

請求懂勞動法的人幫幫忙, 急!!!

8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不幹,然後收集證據,呵呵,你必贏無意的!

1、工作時間證明,也就是你的出勤記錄。每個月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68的40個小時。也就是每個月出勤不得超過208個小時左右,超出一小時,他們都算違法.......

就算你領到加班工資,也算違法。

2、你的發薪記錄,工資條記錄,薪水是不是在7天之內發放,加班費有沒有拖延。

3、你的醫院證明。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提前30天通知,試用期提前3天就可以了

但是要是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可以不受這些的限制當然,若不存在違約,你就是想辭職,單位也不應該扣你的工資和押金。

不過畢竟錢押在那,建議你還是先協商,協商不成找勞動局出面協調,最後才考慮走法律程式

11樓:匿名使用者

到醫院檢查,開病假休息,如開除你,就是違法。你可以得到補償金。押金是不可以收取的,企業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2樓:結荷水宿

去醫院開個需要休假的病歷,這樣你就可以遞交乙份病假條而休息暫時不用辭職,酒店也不可以辭退你,而且此間還可以拿70%的工資。

用人單位收押金是違法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之前簽合同了麼?有些不公平的條款在合同裡面其實寫了,但是我們不注意,到最後不能很好維護自己的利益。

好像有些地方是說得提前乙個月說的。

但是你們公司確實有點兒霸王,你到當地一些地方資訊下吧。乙個地方和乙個地方不太一樣。

14樓:

1.辭職應當提前乙個月是對的,但不提前就扣工資和押金是違法的,因為工資是勞動所得,而押金本就不該收。

關於勞動法的一些知識,有人能幫忙解答一些嗎?急急急!!!!!!!!

15樓:

(1)1.李某入職時未滿16周歲,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違法。

2.合同約定試用期一年超出勞動法規定的6個月上限,屬於違法。

3.不退押金屬於違法。

(2)缺少勞動報酬約定,計件的應當明確計件工資標準。

缺少勞動保護約定。

缺少勞動合同終止的約定條件約定。

缺少廠方違約的責任約定。

(3)因李某未滿16周歲,不具備合法未成年工的條件,不能作為普通勞動者對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簽勞動合同無效。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考試麼,2023年的5年勞動合同早就到期了。如果是續簽至今,上面很多問題應該是不應存在的。

按照新勞動法:

1、押金,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勞動者押金和扣押任何證件。這個如果還扣著,要單位趕緊還給你,這麼多年,存銀行的話利息都不少了。

2、這份合同缺少工資標準、發薪日期等。

3、這份合同雙方已履行完畢,如果至今沒有續簽且還在公司任職,可投訴。

17樓:不英喆

1:《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合同約定試用期是一年,明顯是違法的、

2,公司不死讓員工交納押金。合同約定擅自解除合同押金不退也是違法的、3,勞動合同中應該規定雙方接觸勞動合同的條款,李某有權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一定條件下,李某也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沒有寫出來

4,無效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嚴重違法,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 案例分析提,來高人求解。 **等!!!!!! 10

19樓:帝國づ月長石

本案中有幾個關鍵點

1,連續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補償條款的規定及其解釋細則,工作每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但這裡還有個補償有效期的問題。如果是1年1年簽訂勞動合同,則在補償的方面,很難認定為連續工作而無法主張長時間的補償。但壞就壞在2023年2月1日合同到期後,由於企業未能及時書面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係,而張某在合同到期後依然繼續上班,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視為企業與張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約定繼續履行一期合同(不超過乙個月的)。

而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規定裡最大的區別就是關於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法規定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簽訂,是要求雙方自願的原則。

而勞動合同法偏向於保護勞動者,無固定期合同簽訂是偏向勞動者一方。由於2023年以後,企業與張某可以視為兩期合同,故而張某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企業不予簽訂的,應當按照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予以補償,而這樣一來,本來應當是斷開的勞動關係被連續化,張某就可以主張自2023年以來的補償金了。

2,關於終止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之勞動者,其中,提前解除的,必須提前30天或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而勞動合同到期則只要提前書面告之即可。單位在與張某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既沒有書面通知,也沒有主動找其辦理手續,致使張某「有機可乘」。

企業要規避這一問題:第一,及時把握勞動合同的時效,對於到期合同應當及時處理,是續簽還是解約要提前做好準備,切不可馬虎了事,延期過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時處理。第二,任何關於合同變更,勞動關係變更問題都需要書面通知,包括傳真,檔案等,口頭通知不具備相應的效力。

20樓:匿名使用者

先後多次。這裡可能涉及到無限期勞動合同一說口頭通知。這個涉及到仲裁舉證問題,屬舉證不利10多天發現。

說明人力資源部的辦事流程有問題仲裁部門沒有直接支援張某的索償要求,而是按照規定進行的仲裁,1年補一月。

杜絕辦法:領導的意思別直接給最終人員,應由人事部進行傳達,辦理。

21樓:

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用人單位口頭通知張某不再續簽並要求張某於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無效,按規定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只要公司有過錯,就應承擔過錯責任。

22樓:緣悟禪師

公司的口頭通知行為應當是書面通知。並且通知時限必須在合同期滿前30天。這些都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位無特殊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每年應當支付乙個月的薪金標準的補償金。累計不超過12個月。

請勞動法專業人士進,謝謝!

23樓:

5.對於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忙,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忙解答。

你做的事情的對錯不是重點。重點是要問以下幾個問題 1.公司是否有相關的書面制度規定?裡面需要註明如果犯怎樣的錯誤要罰款多少元 2.如果有,是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3.如果有,是否有公示,或是否有給您簽收公司的這份制度規定?如果以上三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有,那麼他們有權按照你們都認可的制度來作出處罰...

維權,求懂勞動法的大佬解答,求懂勞動法大神幫忙,老闆要和我們幾個員工解除合同,因為賠償金額太多又說不解除了,我們應該怎樣維權?

首先 工作調動是需要雙方協商才能調動,否則你有權不接受。你可以坐你原來的辦公室做原來的事,沒事就坐那,公司照樣的發工資。工資是按合同約定發放的,否則公司違約。再加上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以上都可以作為你起訴公司的證據。退一步來說,這事鬧成這樣,肯定是待不下去了,只能把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到,然後拜拜。...

懂勞動法的請進來!懂《勞動法》的進 謝謝了!

1.你簽過合同了,但是手上沒有合同。你可以說沒有籤,沒有籤的賠償是工作乙個月賠兩個月的工資。所以你大可以放心,公司不會說跟你沒簽合同,他們一定會將合同拿出來,只是是否做添減就不知道了。2.如果是公司開除你,公司需要給補償金。一般是一年賠乙個月,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再加乙個月,也應時平時所說的n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