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
單位制定的考勤規定是單位的一項制度,但這種規定是單位單方面制定的,屬於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勞動報酬。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但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還需要強調的是,罰款後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如果按照你朋友單位這種扣工資的方式,豈不是遲到兩次,工資就沒了?!!
所以,單位的這種制度很明顯是違法的,你朋友可以向動監察部門(設在勞動局內)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行的 自己看拉。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還是弱勢群體,如果他打算離開這個單位,那就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吧;如果還想在原單位幹,建議就認了吧。
4樓:
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合同法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便是有也是無效的(仲裁或法院判決)。它有違公平原則。
要是告的話去仲裁委員會或去市**勞動部門投訴。要是單位開他只要是簽過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性賠償金-不低於基本工資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詳細參照《勞動法》
告還是不告看你自己決定。
不過本人建議要是但是收入不錯,就忍了。要是錢本來就不多,就和他鬥到底要他知道王法的王是怎麼寫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規定有違法律規定,如果有約定的規章制度,當月工資不可以低於當地月工資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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