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國家只規定了受到刑事處罰的可以開除,所以要看這個打架的後果是否嚴重,如果達到刑事級別你們可以開除,如果只是一般的治安管理處罰,理論上你們是無權開除的,開除的話就必須支付補償。但是假如他被處以拘留處罰的話你們也可以以曠工名義開除。另外就是看你們單位是否有自己的員工守則,很多單位都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也可以開除,如果你們事先制定有類似守則條款的話也是可以以這個為理由開除的,這種情況也可以獲得法律支援。
不過事後才制定的守則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用人單位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合法。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打架,是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行為,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合同通知書應當註明原因和依據,無需另行給出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14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3樓:金牛王旭東
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要麼離職,要麼報警,讓他選
想要月底離職,可是公司拖著我不讓走,怎麼辦啊?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麼?
4樓: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非試用期)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這30日式用人單位的權利,即用人單位可以放棄或減少,但是,不能超過30日。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定是低於30日的,屬於合法合理的要求,勞動者應當遵守,未經過單位同意提早離開屬於曠工。
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定是低於30日的,屬於合法合理的要求,勞動者應當遵守,未經過單位同意提早離開屬於曠工。 來自職q使用者: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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