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沒有補償。尚在試用期被辭退,法律上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辭退員工無需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1、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議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v英國皇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應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4樓:根號64啦啦啦
未滿三個月試用期,如果屬於勞動者原因或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工作三個月需要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持相關的證據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化竹萱
試用期不合崗位,用人單位有權辭退,但是你們沒有籤勞動合同,是有賠償的,假設你工作有兩個月,用人單位因從第2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你一共會拿到1+1*2共3個月的工資,
6樓:水6元
公司主管口頭通知辭退你的理由是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但是卻沒有拿出書面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屬於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樓:找法網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三個月試用期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要,也就是多要將近一個月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沒簽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法律有規定的,試用期時公司給予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就算是你不合格也有三個月的工資可拿,如果不給你可以去找勞動監察部門問問。反正法律有規定的
試用期三個月被辭退能要求公司做出什麼賠償?
11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認為是用人單位故意辭退你,並且沒有什麼理由就辭退你的話,完全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讓他們調查下。在試用期前就應該和單位談好,什麼情況要被辭退。
13樓:找法網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三個月試用期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5樓:西政自由鳥
補交保險,一個多月的雙倍工資,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需要走法律程式
1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被辭退時正常的,不需要解釋,也不用什麼賠償!
17樓:捷鑫鵬
員工入職公司就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與購買保險,否則賠償雙倍工資和補交保險。
所以,公司要賠你四個多月的工資和兩個月的社保。如果不賠償可以去勞動部門告發。
18樓:南京法律人家
因為沒有籤勞動合同,所以研究試用期也就沒有什麼意義,因為沒有辦法確定法定試用期
所以直接按超過一個月為簽定合同的規則辦理,既雙倍工資規則.辭退的話在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希望你滿意
不明白問我360890025
註明,法律諮詢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就無任何法律保障,無法要求任何賠償。
另外就算簽了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到期後公司仍然有權辭退,因為未籤正式工作合同。
20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三個月被公司辭退,如果仍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21樓:墨汁諾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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