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工傷事件起訴要什麼程式,非法用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工傷賠償的訴訟時

時間 2022-02-16 15:00:09

1樓:土流集團

《企業職工**事故分類標準》中將「**事故」定義為「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規定》將「職業病」定義為「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辦法》第五條要求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提交「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可見,屬於工傷情形的前提條件是職工向企業提供生產勞動,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而且基於勞動關係引起的事故傷害或疾病才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也就是說,勞動關係與工傷認定是互為充分必要條件的。

在我國,確立勞動關係除了要存在勞動力提供和使用事實外,還需使用和提供勞動力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即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非法用工單位**人員」定義為 「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從中可看出,勞動力的使用者與提供者只要一方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或者勞動者主體資格,或者雙方皆不具備,那麼彼此間就不能形成勞動關係,而基於非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事故傷害或疾病自然不能適用工傷認定。

此外,在《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內容中,與《》的競合也只是體現在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方面,而沒有體現在工傷認定方面。

通過上述分析可看出,讓非法用工單位的**人員進行工傷認定不僅缺乏法理依據,也缺乏程式依據,其最終結果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存在其《工傷認定決定書》合法性問題。

其實,《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已經對非法用工單位**人員的救濟途徑作出了明確安排。非法用工單位**人員經**待傷情相對穩定後就應直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再按向非法用工單位索要《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規定的一次性賠償,以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如非法用工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相關當事人則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當事人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應通過申請仲裁解決。

2樓:七台河李陽平

按照《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進行賠償。

工傷事故算什麼案件,一般起訴需要什麼資料

3樓:知產管家

【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一般工傷起訴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4樓:top塵封時代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另外,還有各省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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