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頡鳶
這問題比較複雜,要看婆婆爺爺誰先去世的?
額,這樣說吧,所有的遺產平均分配給5個子女。如果樓主父親希望繼承房產,那麼可以通過減少繼承其他遺產,只要總價是5人平分就可以。
如果沒有別的遺產,或者房產的價值遠超過其他遺產,那麼,樓主的父親可以考慮支付現金給其他4個子女。
比方說,遺產就是這個房子,這房子值500萬,那麼樓主的父親應當支付給其他四個子女各100萬,然後得到該房產。
一般來說,法院判的時候也會大致上平分,然後看一下誰對老人的照顧比較多,誰再相對多分一點。
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前你們可以住在裡面,但如果分遺產的結果是房子沒法但判給你爸爸一人,而你父親又無法支付其他子女應得的遺產,其他子女有權要求將房子拍賣。
2樓:匿名使用者
如婆婆爺爺無遺囑如何處理該套房產,只能依法定繼承由其子女包括你父親在內繼承。當然,如果你爸爸盡了更多贍養義務或者生活困難的話,可以多分。至於分割方式,拍賣只是其中一種。
至於居住權,可以向法院提出,但由法院自由裁量。 應該說法院會有所照顧。
3樓:啊a暗暗
你們沒有房子的話會照顧多分一點。如果你想要房子,就要給錢了。沒有居住權這一說
4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如果你爺爺沒有留下遺囑說明房產歸你們的話,只要其他子女起訴,房子是會被分割或拍賣的。不過跟據贍養關係的好壞,所分的財產不一定均等。當然你的婆婆目前是第一繼承人啊!
你父親他們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房產按理歸你婆婆。至於居住權,我想只要你們是和婆婆一起的,她有居住權,你們間接不就能居住了麼!
3方面繼承1處房產,求法律高手解答.
5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沒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決定繼承人和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甲1和乙同屬於子女,有繼承權且屬於第一順位(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甲1不在繼承人之列.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甲2屬於該條第3款,可以多分
乙屬於該條第4款,不過還要看起是否具有撫養能力和條件,如果有,則應該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
甲1屬於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撫養教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相關法條如下: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附帶:大的原則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為森
1和2是法定繼承人
母親離婚無繼承權
急求:法律系高手幫忙解決乙個案例
7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 : 曾某(女)與劉某(男)於2023年11月在婚姻登記機關自願登記結婚。2023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2023年8月25日,曾某與劉某夫妻倆共同出資20800元在購買房屋一棟(住房系兩層磚混結構計六間、附屬廚房一間)。
購買後夫妻倆一直居住在該房。後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自行協商達成離婚協議。2023年1月6日,曾某持離婚協議書向銅梁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
當日,在法院主持下,曾某與劉某按離婚協議書自願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法院簽發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協議約定;1、曾某與劉某自願離婚。2、婚生男孩隨曾某共同生活。
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屋,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主審法官也未過問是否有夫妻共同財產需分割。2023年8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未對購買的房屋分割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房的左半部分歸其所有。劉某則以曾某當時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主動放棄了房屋分割,且離婚至今已兩年多,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等理由進行抗辯。
[分岐]: 對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屋一棟,不提出分割請求,雙方均有隱藏財產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離婚兩年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之情形。因為曾某與劉某離婚時仍居住在所購房屋,劉某沒有對曾某隱藏房屋不分行為。雙方未提出分割要求,說明雙方離婚後仍有對該房屋繼續保持共有狀態意思表示。
現因情況變化,曾某要求分割該房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曾某與劉某離婚時,劉某並未對曾某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該房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情形。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由此可見,房屋共有不僅指夫妻特定身份關係可以共有,其他公民基於其它關係也可以共有。曾某與劉某離婚,僅是夫妻關係的解除,雙方仍可以公民身份從事交往。
雙方離婚時未提出房屋分割請求,應當認定雙方對房屋處理有其他想法即繼續保持共有或私下分割或共同贈與他人等。因此,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已私下分割或贈與他人等其他情下,應當認定該房屋為曾某與劉某共同共有,其共同關係處於連續狀態,曾某主張分割該房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要求分得該房屋的左半部分,不影響房屋的價值,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該受理。(郭顯清
關於遺產房屋買賣的問題。覺得自己法律常識太少了。希望高手詳解,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1、不過戶也沒什麼隱患,只是買賣時麻煩一些。因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就開始了,遺產即時繼承,不需要辦任何手續。
2、如果要買賣的話,也可以直接以老人的名義過戶,但得證明你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得辦理繼承公證或由法院判決確認。
3、放棄繼承不一定要寫出來,也不一定要公證,但得有證據能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
4、綜上,最簡便的辦法還是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析產,再考慮房屋買賣。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過戶,這個遺產房屋的所有權人就不明確,以後對該房屋的處分(如買賣)就會受到限制,而且也容易引發幾個繼承人的糾紛。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書面證明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但是公主的法律效力更高,如果房屋管理部門在過戶時要求公證那就必須要公證。
10樓:匿名使用者
(1)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權利基本就終止了,不可以用逝者的名義作為合同一方。其死亡,有遺囑遵從遺囑,沒有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所以該房屋買賣,應該經由對該房享有權利的所有人同意才行。
(2)房屋買賣時不動產最好有登記,因為所有人才明確且得到法律保護可以對抗第三人,買家也才能順利變更登記得到房屋所有權
(3)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公證,只是公證了更有效力,如果出現兩份不同的表達,那麼公證的就可以對抗沒公證的
法律高手幫忙解答一下:案例:甲出租一房屋給乙,請乙對甲的違約行為如何救濟
11樓:冰中星
第一問:
預期違約中的明示毀約, 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問:
履行不能中的主觀履行不能。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問:
履行不能中的客觀履行不能。雙方解除合同,甲免責。
第四問:
拒絕履行。乙可以解除合同,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問:
遲延給付,乙經催告後,甲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乙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問:
遲延受領。乙可以將租金提存。注意:不可抗力發生在債權人遲延受領後,債權人不能免責。
第七問:
不完全履行中的瑕疵履行,要求甲採取補救措施;後者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乙無法居住),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八問:
不完全履行中的加害給付,乙可以提出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競合)。
怎麼樣?朋友,滿意嗎?
12樓:蔣冬青
1.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2.違反注意義務,應承擔全部損失。
3.因不可抗力發生物的消滅,有所有權人承擔損失,即出租人承擔。
4.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
5.違約責任。可以並可主張違約責任
6.提存。
7.瑕疵擔保義務,要求出租人維修或自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解除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8.瑕疵擔保義務。違約與侵權競合,可以向出租人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
13樓:卜康律師
1,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如可以繼續履行則應當繼續履行2,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終止。
4,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5,違約,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6,可以書面告知後提存。
7,甲有維修的責任,如乙代甲修之,則在租金的範圍內扣除相應部分。
8,公平責任。
乙個關於房產歸屬的法律問題,哪位法律高手幫幫忙,急!!!
14樓:李永輝律師
如果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則根據物權公示效力,房屋屬於孩子所有。母親無權分割孩子的房產。
另外兩處房產屬於父親和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遺囑繼承等情況下,對於父親的份額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即有母親和孩子共同繼承,均等份額。也就是說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產實質上屬於母親和孩子的共同財產,孩子對每套房屋占有四分之一的份額。
求法律高手,求法律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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