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哪些內容

時間 2023-06-29 04:21:04

1樓:熱愛社會的飛飛

勞動合同與服務協議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

但服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而服務協議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服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的一次性支付,商品**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的。

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什麼的內容

2樓:尹鳴鶴律師

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單位錄用女職工時。應當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這是因為: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中提供就業機會的一方,有權自主招用職員;勞動者是自由就業的主體,雙方只要訂立了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彼此便產生了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才能受到更為有效的保護。

2)我國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基於上述理由,女職工被用人單位錄用時,應當要求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以便雙方確立勞動關係,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是肯定要簽署的。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另行提問。

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規定,勞動法,關於保密協議,急用,謝謝

手機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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