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布冬舊聞
離婚一審沒判」,如果在法定規定的期限內再次起訴(不叫「二審」),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當然會對該夫妻作出離婚的判決。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即使離婚的雙方未分居,但只要經人民法院離婚調解;如果認為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希望我的能對你有所幫助。
2樓:提利昂_蘭尼斯特
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夫妻之間若是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滿兩年的,經過調解無效後,一方堅持離婚的,法院一般會准予離婚的訴訟請求。若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如果法院審理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修復可能的,一般會准予離婚,否則一般不會准予離婚。
3樓:俠侶師
二次起訴是否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編規定處理,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援。
主要是重婚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生育意見不一致等等。
另二次起訴,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的,法院一般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4樓:籍祿
離婚一審沒判離,要等半年後,再起訴沒有特殊情一般情況是判離。
離婚一審沒有判二審會判嗎?
5樓:趙術全
法律分析:對於離婚案件而言,如果對一審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但是,離婚案件的上訴和審判程式具有特殊性: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准許離婚的,不能直接野隱進行准許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絕巧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進行,會把這個案子發回到原來的法院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脊鍵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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