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何區別,辭職和自動離職有什麼不同的意思

時間 2022-02-14 13:45:1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和辭職有區別。

離職,是乙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乙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因此,從字面的意思看,自動離職包含在辭職之內,應該算同乙個概念。但是,有時候,辭職還表示辭去職務,比如不當領導職務了,但還在單位繼續工作。

3樓:

辭職和自動離職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經過公司批准。

辭職和自動離職均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管理學概念。辭職是指勞動者提前以書面方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用人單位批准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自動離職一般指勞動者未提前通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未經用人單位批准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辭職時,勞動者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了用人單位;自動離職時,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2、辭職行為是經過用人單位批准的;自動離職行為未經用人單位批准;

2、辭職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自動離職違反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辭職和自動離職有什麼不同的意思

4樓:小周愛嘮叨

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1、法律意義不同:

辭職: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責任,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離職時間不同:

辭職: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直接離開所在單位。

3、待遇不同:

辭職:辭職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給勞動者結清工資。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可否享受辭職、離職或被辭退的待遇

4、主體不一樣:

辭職:主體是自己。

自動離職:主體不確定,有可能主體是自己,有可能主體是公司。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有面子些,辭職是不想幹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意思呀。沒二意思

簡述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7樓:小肥肥

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2、待遇不同

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

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3、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8樓:友人灬

正常離職屬於合法離職,而自動離職屬於違法離職。

正常離職是屬於符合法律規定有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單位在乙個月內安排員工離職,並為員工辦理社保轉移及失業登記手續,並不影響員工再次就業。

而自動離職一般是指員工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交辭職申請,或者在遞交辭職申請之後在沒有達到離職時間時私自離開崗位。單位可以以此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員工)主動不幹了。

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自動離職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

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

其實說到底,還是走正規的辭職手續比較妥當,別給自己和別人找麻煩。

9樓:

我做人力資源一段時間,處理過幾個員工爭議的仲裁案件,身為乙個員工也有自己的責任:

1、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

2、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3、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4、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如果另外乙個用人單位聘用了你而你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或者保險等能證明你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那麼這個第三方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懲罰,哪個單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檔案、保險在單位名下,麻煩,要把它們都轉出來,如果單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長。

其實說到底,還是走正規的辭職手續比較妥當,別給自己和別人找麻煩,穩穩當當堂堂正正走人不是很好嗎?(個人建議)

祝你好運!

10樓:

辭職是你主觀上提出了申請,並且辦理離職手續,自動離職是因為你沒有做任何申請,按照公司的相關約定,視同離職叫做自動離職。

11樓:手機使用者

我是公司同意辭職的,我在公司做了一年半,請問我可以索要一年多乙個月的工資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簡述辭職是要通過上司批准的,自動離職是不用批准就走人

不過自動離職工資會扣上50%吧

13樓:隻愛貓的魚

辭職就是向工作單位提出正式申請 一般是以書面形式

自動離職就是你的工作表現已經偏離了你和公司簽定的合約中約定的條款 比如曠工 長時間不打卡等等 公司會視你為自動離職

你可以問問做人力資源的

14樓:九月灬曦

簡述辭職:要通過上司批准,走正常離職手續,公司正常結算。

自動離職:屬於非正常離職,一般自動離職工資會扣上50%左右,屬於直接走人的型別,而且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辭職與自離的待遇區別:

離職與辭職本質上差別不大,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也有不發離職待遇的。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202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

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上有類似於這樣的條款:「如果每月遲到5次以上自動離職」。這個「自動離職」其實在性質上就是被單位開除了,但這樣的說法顯得並不像「開除」那樣絕情,而是你明知故犯,自動離職。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參考資料

簡述離職與自動辭職的區別.華律網[引用時間2018-5-10]

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認定與處理.人民網[引用時間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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