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簡簡單單
1、簽了試用期的合同,現在不想幹了,應依法提出辭職的,離職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大豐來客
按你所述,你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合同,而是單位內部的一種試用期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和同的,職工可以隨時走人,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七台河李陽平
試用期合同也是合同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關第,也就是走人。
但也有法定義務,即你應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也就是提出申請。
如果履行告知義務一是誠實信用上受損,二是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以此可能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沒有簽合同試用期可以直接走人嗎
4樓:答聽芹虢凱
首先,你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然後走人,沒有任何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這份合同的試用期規定是違法的,簽訂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而且,注意了: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而不是像你說的單獨列出來。例如:
你要簽訂一年的合同,試用期是從2008.1.1-2008.
2.29,那麼合同期限應該是2008.1.
1-2008.12.31,而不是2008.
3.1-2009.2.
28,明白了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樓:豬精少女滕
回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知因為未簽合同,勞動者沒有合同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可以立即要求公司辦理工作交接和結清工資走人。同時公司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提問你好,問一下我是2個月半月之前去的公司,給我開了2個月半月工資,都是按照實習工資算的,
這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回答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呢,是屬於公司違法違規的
您可要求公司給予您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個二倍賠償的期限不是您工作了多久就賠償多久哦,一般來說,您工作總時限,要減掉乙個月的,簡單給您舉個例子,比如您工作了六個月,用人單位沒有給您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公司給您補償五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所以這邊只要您的公司沒有主動找您簽合同被您拒絕的話,您都可以要求公司補償二倍工資的
您這邊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您是可以主張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您是可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的。
但是您要注意乙個例外情況,如果您的用人單位主動找您簽訂勞動合同,而您拒絕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您就不能主張二倍工資的賠償了。
提問正常是不是只要發生勞動事實就應該簽訂合同合同,勞動合同裡面應該寫明實習期和實習工資,
回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他要找我簽合同,但是我拒絕了,是不是我要是辭職也可以不用提前跟他說
回答如果他找您簽合同,您拒絕的情況下,問您是不能要求賠償的,但是您是要遵守規定的,就是說試用期辭職要提前三天跟勞動單位收到
提問這2個半月一直也沒找我簽合同,但是之前嘴上說實習期2個月,現在2個月到了,要給我簽合同,交五險一金,我想辭職,
我還用提前跟她說嗎,因為現在我手裡沒有合同,
回答用的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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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當中寫明了: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那麼就意味著:在今天你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不要說什麼事後補簽的問題,要知道你沒有勞動關係證據的話,辭職可能一分錢也得不到);此時適用法律為: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2、從中國人情關係看,最好提前和領導說一聲,以免不能及時拿到勞動報酬。當然你有證據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
3、至於其他的問題由其他法律條款決定。
試用期沒簽合同,自己不想幹了能有工資嗎?
7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沒簽合同,自己不想幹了,按規定辭職,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有工資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給工資,至少按當地正常工資標準
10樓:徐菲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你的試用期沒到乙個月單位也要按照天數支付你工資。如果不給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你不要怕,是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祝你成功。
11樓:新瑞工作室
當然有了目如果沒有給你工資的話,還可以要求2倍的賠償的
試用期乙個月做完了覺得不合適,可以立刻拿錢走人嗎?
12樓:思語新竹
一般的在試用期之內。雙方沒有任何違約的問題。因為試用期就是雙方乙個實驗的過程。
如果雙方都覺得挺合適的,那就繼續做下去。然後再試用期過了之後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如果雙方任何一方覺得不滿意的話,可以隨時走人。
用工單位也可以隨時解聘。這是試用期內雙方的權利,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現在你在這個單位做了乙個月,覺得都不合適。你可以跟單位負責人說你不想在這裡幹了,他就會把工資給你結清。
13樓:木槿花語
當然可以,試用期本來就是雙方考量的階段,公司考核員工,員工考核公司,不適合肯定可以直接走了。
14樓:顏_彼年豆蔻
可以,前提是要有錢。
15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籤的合同上有沒有規定吧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辦法能是拿錢走人嗎?我拿了公司客戶的貨款做為。。??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很理解你的心情,但是越是這種時候希望你能冷靜,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卻讀過點書。你那樣做肯定是不行的,最後吃虧的會是你自己。(本來你就是受害人了)諮詢當地的律師是對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是簡單的`單憑我們這些網友估計要不到你滿意的答案,去找個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只諮詢應該不會花什麼錢的!而且了解的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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