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已經簽了

時間 2021-09-04 21:51:03

1樓:行者天涯

我來回答:

勞動合同和試用期沒有矛盾,試用期是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的,如果不符合公司的僱傭標準,公司可以在3日內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簡簡單單

1、公司試用期辭退員工,勞動合同已經簽了,在試用期內,如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摩羯

只要你不是應屆畢業生,那麼這就是核合法的。

4樓:職場咩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對此款的理解應把握三點:

首先是否在試用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的,則應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後用人單位仍未為勞動者辦理轉正手續的,不能認為還處於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等條件為準。在具體錄用條件不明確時,還應該以能否勝任商定的工作為準。

最後,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提供有效的證據。所謂證據,在實踐中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試用期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的,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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