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委員會到底有哪些區別

時間 2021-09-12 00:09:21

1樓:個人行家

【業主委員會】是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由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行使物權的乙個自治型組織。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實際上是業主委員會的前身,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依照原建設部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中,第6條的相關規定組建的。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在《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後,被建設部廢止。原來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也隨之變更為業主委員會。

但是,變更後的業委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並非完全一致,相互間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區別一,兩者使用的物業型別不同。

物業管理委員會 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成立,僅僅是存在於住宅小區之中。而業主委員會不僅在小區裡有,在寫字樓、商業設施、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內都有,只要是採取物業管理模式進行管理的物業專案,都可以有業主委員會。

區別二,兩者的選舉方式不同。

物業管理委員會從業主和使用人中選舉產生;而業主委員會必須由業主選舉產生。業委會明確了乙個原則,即只有業主才能行使物權及因物權而帶來其他權力。而物業使用人是沒有相關權力的。

區別三,兩者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75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而原《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七條中規定,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畫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對比兩者的權利可以看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權利接近於業主大會的許可權,是領導者。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是監督和建議,是執行者和監督者。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許可權過大,管委會幾個人的決議就等於是全體業主的決定,這樣容易形成個別人通過綁架全體業主的權益,為個人牟利。而業委會則將決議權交還給全體業主,重大事項必須經由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來審議通過,避免的暗箱操作。

2樓:匿名使用者

回家得不是很詳細!其中的區別我沒怎麼看出來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3樓:向日葵

1、面對主體不同:物業管理主要由物業公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主要組成部分由社群業主組成。

2、所屬不同:物業管理主要管理物業的財產,例如社群的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業主委員會屬於業主組成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物業公司的事務溝通和管理。

3、不同的行政權利。物業公司在實施某些事項時,必須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例如****或某些公共設施使用性質的變化;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會議選出,業主會議可決定物業申請。在法律上,業主委員會有委託與不委託,聘用或不聘用的權利;物業管理企業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託,受聘或拒聘的權利,兩者是平等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跟業主委員是有區別的,它們在所負責的方面和具體事務是由區別的,具體的不同為:

1、服務主體構成不同。物業管理主要是由物業公司構成;而業主委員會主要構成是由該小區的業主組成。

2、管理不同。物業管理主要管理物業的事物,如小區的治安、環境衛生等;而業主委員會屬於業主組成的管理組織,主要負責和物業公司事物的溝通和管理。

3、管理許可權不同。物業公司在執行某些事物時需要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如漲價或改變某些公共設施的使用性質;而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可以對物業申請的事項進行決定。

5樓:個人行家

【業主委員會】是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由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行使物權的乙個自治型組織。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實際上是業主委員會的前身,物業管理委員會是依照原建設部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中,第6條的相關規定組建的。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在《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後,被建設部廢止。原來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也隨之變更為業主委員會。

但是,變更後的業委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並非完全一致,相互間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區別一,兩者使用的物業型別不同。

物業管理委員會 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成立,僅僅是存在於住宅小區之中。而業主委員會不僅在小區裡有,在寫字樓、商業設施、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內都有,只要是採取物業管理模式進行管理的物業專案,都可以有業主委員會。

區別二,兩者的選舉方式不同。

物業管理委員會從業主和使用人中選舉產生;而業主委員會必須由業主選舉產生。業委會明確了乙個原則,即只有業主才能行使物權及因物權而帶來其他權力。而物業使用人是沒有相關權力的。

區別三,兩者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75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而原《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七條中規定,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畫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對比兩者的權利可以看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權利接近於業主大會的許可權,是領導者。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是監督和建議,是執行者和監督者。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許可權過大,管委會幾個人的決議就等於是全體業主的決定,這樣容易形成個別人通過綁架全體業主的權益,為個人牟利。而業委會則將決議權交還給全體業主,重大事項必須經由全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來審議通過,避免的暗箱操作。

6樓:

物業管理委員會只針對物業管理方面的事務,組**員有業主也有物業管理人員,還可以有社群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處理與業主相關的各項事務,成員都是業主。

物業自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業主委員會的區別

7樓:程遐思強酉

物業bai

管理委員會是經物業產權人大會選du舉zhi產生,由產權人和dao使用人代表組成,

內代表和維擴房地產產權人容、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乙個民間性組織。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向日葵 1 面對主體不同 物業管理主要由物業公司組成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組成部分由社群業主組成。2 所屬不同 物業管理主要管理物業的財產,例如社群的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 業主委員會屬於業主組成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物業公司的事務溝通和管理。3 不同的行政權利。物業公司在實施某些事項時,必須通過業主委員會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3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豐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 責任心強 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有什麼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什麼條件?怎麼樣成立?義務和權力是什麼?

從政人員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業主 業主委員會主任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 二 對共同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