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a霸王提槍
沒有賠償,只能發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多多便利
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
3樓:孟津
屬於公司原因辭退,當然應該給你補償。一年補乙個月。
4樓:冬之火
只要公司還在,找勞動仲裁他們會依法裁定
5樓:王元頁
如果單位解雇,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付小狀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具體得看解除合同的原因。
7樓:獅山書童
主要看撤店怎麼撤的?再也不開了?本地有無分店,還是其他情況,請講清楚!
8樓:112333束脩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進行補償。
n+1.
n代表工齡,+1代表未提前通知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單位提前乙個月通知你們+1是沒有的。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勞動者賠償?
9樓:諾諾百科
這個問題應當區別不同的情形。
1、《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②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
3、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其賠償,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
理由是:
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適用民法的歸責原則;
②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種情形外,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應當視為用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放棄;
③在我國,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規定公司不與員工續約要給予多少補償金?
11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合同到期了,雙方都不用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公司不需要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12樓:匿名使用者
大體上是對的。主要依據2023年最新《勞動法》:
1,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姜威律師
合同到期不續簽,企業是否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單位不續簽,給付補償金是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起算的。
15樓:周律師說
1、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
2、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16樓:
合同到期了,雙方都不會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公司不需要賠償
17樓:朝華珺琦
這個需要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必須證明是公司不願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另外,不續簽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從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出來後新的條款,在這之前的工齡對這一條是無用的,所以你算一下從2023年1月1日至今你有幾年的工齡就能夠得到幾個月的補償。
19樓:
可以要求他們補償,但很多小細節,你自己要注意,別給人陰了,公司裡喜歡鑽漏洞,仔細想好了再回答.
20樓:
是這樣。但是很多公司都不會執行的!
21樓:抄寰
屬於合同終止,不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是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合同期滿,是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員工在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22樓:特特拉姆咯哦
需要賠償。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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