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勞動)保密協議 保密津貼在含在工資內有效嗎

時間 2021-05-05 17:12:50

1樓:虎說體育

1、有效。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出具的保密協議以及保密津貼與工資一同發放的約定是知曉,而且已經簽字確定,則該保密協議就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如果公司認為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則需要由公司舉證證明,而如果公司在競業限制方面沒有向勞動者支付作為遵守競業閒置的補償,則勞動者不必承擔競業限制的約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競業限制約定是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企業需要認真對待,在各種細節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設定。當然,乙個好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不是條款完美,更主要是的企業要與員工平等協商,在保護企業權益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競業限制給員工帶來的經濟損失,補償到位。

在競業限制協議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要明確員工在限制期內履行相關的細節,比如將員工每月工作情況報告,將提供證明材料與領取補償金掛鉤。如果之前的競業限制沒有約定清楚的,也可以在解除協議藉機明確,以便雙方對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

2樓:香茗苦旅

1.如果你對公司出具的保密協議(就是保密津貼與工資一同發放的約定)是知曉,而且認同的,則該保密協議就有效。

2、如果公司認為你違反了競業限制,則需要由公司舉證證明,而如果公司在競業限制方面沒有向您支付作為遵守競業閒置的補償,則您不必承擔競業限制的約束責任。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看到了您的補充,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您沒有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事情如果合同沒說,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公司沒有支付遵守競業限制的補償話,也不存在向您主張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事由 .

關於競業限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在的問題是:是否有證據證明你在職期間其工資中包含有該款項?如果「歷年工資單也沒有提現過保密津貼」的話,那麼這個協議書是無效的。

4樓:易網晴神

支援二樓的,二樓說的基本全面了。

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規定,勞動法,關於保密協議,急用,謝謝

手機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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